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该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2 省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建筑,银行总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宜在敏感医疗设备、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专用配电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可与相导体等截面;
6 有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上,宜设置滤波装置;或在此类设备的电源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的两倍;
7 音乐厅及影剧院等建筑物中,舞台调光装置宜采取有效的谐波抑制措施;当未采取措施时,其供电线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积的两倍;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有条件时宜设有源滤波装置;
8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供电的专线,应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
9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配电抗器。
22.2.1 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居住小区靠近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一侧的住宅外墙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2.2.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22.2.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将其对外界的放射或辐射强度限制在许可范围内。
22.2.4 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物内,为科研与医疗专用的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5 民用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5的规定;

注:1 一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
2 二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 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1.1 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22.1. 2 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 1.3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扰源贴近布置。
21.8.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1.8.1的要求;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使用;
3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根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21. 8.2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综合布线系统线路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9节的规定。
21.8.3 当缆线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或光缆的金属护套及保护钢导管应接地。
21.8.4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线槽或钢导管敷设时,线槽或钢导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钢导管应接地,金属线槽及其支
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21. 8.5 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柜(架、箱)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连接至就近的等电位接地装置,也可采用竖井内接地铜排引至建筑物共用接地网。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缆线,也可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纤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网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网。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网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
21. 7.3 综合布线工程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缆线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缆线。
21.7.4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预埋暗导管或线槽敷设方式。
21. 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线槽敷设方式。当电缆竖井附近有大的电磁干扰源时,应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1.7.6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 7.7 缆线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 7.7的规定。

21.7.8 地下管道、导管及线槽等布线方式的敷设要求和管径与截面利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21.6.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和多用户信息插座盒体的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0.3m;
3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集合点配线箱体,底部离地面高度宜为1.0~1. 5m。
21.6.2 每一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21.5.1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当地下为多层时),并考虑主干缆线的传输距离与数量。
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2.5m。设备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信息点少于6000个(语音、数据点各一半)时为10m2;
2 当系统信息点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2m2;
3 上列两款中设备间面积均不包括程控用户交换机、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所需的面积。
21.5.3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电信间的数目,应按所服务的楼层范围来考虑。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电信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宜设两个或多个电信间。当每层的信息数较少,配线电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间。
21.5.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或机柜前面的净空不应小于800mm,后面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
2 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1.5.5 设备间、电信间和进线间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21.5.6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1. 4.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应考虑缆线结构、直径、材料、承受拉力、弯曲半径及阻燃等级等机械及防火性能。
21.4.2 针对不同等级的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CP链路,系统指标的具体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类、5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衰减、近端串音(NEXT);
2 5e类、6类、7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衰减串音比(ACR)、等电平远端串音(ELF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NEXT)、衰减串音比功率和(PSACR)、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PSELEFXT)、回波损耗(RL)、时延、时延偏差等;
3 屏蔽布线系统,应考虑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和耦合衰减及屏蔽衰减。
21.4.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中,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
21.4.4 对于信道电缆导体的指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信道每一线对中两个导体之间的不平衡直流电阻对各等级布线系统不应超过3%;
2 在各种温度条件下,布线系统D、E、F级信道线对每一导体最小的传送直流电流应为0.175A;
3 在各种温度条件下,布线系统D、E、F级信道的任何导体之间应支持72V直流工作电压,每一线对的输入功率应为10W。
21. 4. 5 各等级的光纤信道的最大衰减值应符合表21.4.5的规定。

21. 4.6 不同类型的光缆在标称的波长每公里的最大衰减值应符合表21.4.6的规定。

21. 4.7 多模光纤的最小模式带宽应符合表21.4.7的规定。

21. 3. 1 综合布线铜缆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 3.1的规定。

21.3.2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21.3.3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2 在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建筑物配线设备(BD)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3 配线设备CD和BD连到主机设备的缆线不应大于30m;
4 当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点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3.4 配线子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应按图21.3.4构成,水平缆线部分的各缆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当CP不存在时,水平缆线连接FD与TO;
2 FD中的跳线可以不存在,设备缆线直接连至FD水平侧的配线设备。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 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应减少;
3 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的长度均不应大于5m。
21.3.5 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入,每一个RJ45(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应连接1根4对对绞电缆,每一个双工光纤插座或两个单工光纤插座应连接1根2芯光缆。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水平光缆配置。
21.3.6 连至电信间FD的每一根水平电缆或光缆应终接于相应的配线模块,配线模块的配置与缆线容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线对端子配线模块可选用4对或5对卡接模块,每个卡接模块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2 25对端子配线模块应卡接1根25对大对数电缆或6根4对对绞电缆;
3 回线式配线模块(8或10回线)应可卡接2根4对对绞电缆及8或10回线;
4 RJ45配线模块(24或48口)的每一个刚45端口应卡接1根4对对绞电缆;
5 光纤连接器每个单工端口应支持1芯光纤的连接,双工端口应支持2芯光纤的连接。
21. 3.7 电信间FD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量、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置。主干缆线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一个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配置1对线。当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通用插座连接ISDN用户终端设备,并采用S接口(4线接口)时,相应的主干电缆应按2对线配置,并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至少预留10%的备用线对。
2 对于数据业务,主干缆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量配置,宜按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群(宜按4个HUB或SW组群)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一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2)最大量配置,按每个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设置一个主干端口,每4个主干端口宜考虑一个备份端口。
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4对线容量配置。
当主干端口为光接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2芯光纤容量配置。
21.3.8 光纤布线系统设计中,主干与水平混合光纤信道的连接,应全程选用相同类型的光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电信间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电信间光纤配线设备(FD)上,经光纤跳线连接;
2 楼层电信间既不设置传输或网络设备,也不设置配线设备(FD)时,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宜在楼层电信间经端接(熔接或机械连接),或经过电信间直接连至建筑物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上。
21.3.9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需直接与公用数据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至入口设施的光配线设备。
21.3.10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办公用房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设备机房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可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配线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再行布线。
2 对于商用写字楼、综合楼等或大开间建筑物,由于其出售、租赁或使用对象的数量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按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系统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宜支持12个工作区所安装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21.3.10的规定。

2)各段缆线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C=(102-H)/1.2 (21.3.10-1)
W=C-5 (21.3.10-2)
式中 C=W+D——工作区电缆、电信间跳线和设备电缆的长度之和;
W——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2m;
H——配线电缆的长度。
3)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配线设备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当离FD小于15m时,至FD电缆盘留长度不小于15m。集合点配线设备容量宜以满足12个信息插座需求设置。集合点是配线电缆的延伸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配线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21.3.11 住宅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按楼幢主干配线方式,在底层分界点处集中设置配线架。配线架至每产信息插座的电缆、光缆总长度不应大于90m。若住宅规模较大,也可在每一单元的底层设置楼层配线架。
2 高层住宅楼每层户数较多时,可采用分层配线方式。当楼层配线架至信息插座的长度不超过90m时,多楼层可以公用一个楼层配线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