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宜包括下列部分: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建筑群子系统;
    5 设备间;
    6 进线间;
    7 管理。

21.2.2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成,应符合图21.2.2的要求。

    注: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点);
      2 建筑物BD之间、建筑物FD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缆线互通;
      3 建筑物FD也可以经过主干缆线连至CD,TO也可以经过水平缆线连BD;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可以和设备间中的BD或CD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21.2.3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子系统的信息插座到终端设备的连接缆线及适配器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积宜符合表21.2.3-1的规定。

    2 每一个工作区信息点数量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的构成及实际需求,并考虑冗余和发展等因素,具体配置宜符合表21.2.3-2的规定。

21. 2.4 配线子系统宜由安装在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及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4对对绞电缆;当需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更高性能等级的电缆或光缆;
    2 配线子系统中对绞电缆、光缆从楼层配线设备(FD)宜直接连接到信息插座;
    3 楼层配线设备和信息插座之间可采用1个集合点(CP);
    4 配线设备连接的跳线宜选用专用插接软跳线或光纤跳线,在电话应用时宜选用双芯对绞电缆。

21.2.5 干线子系统宜由设备间至电信间的干线电缆和光缆、安装在设备间建筑物配线设备(肋)及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子系统所需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并留余量;当使用对绞电缆作为数据干线电缆时,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2 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缆线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 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在设计中采用不同的干线电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必要时可采用光缆。

21.2.6 建筑群子系统宜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设备缆线和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干线可采用大对数对绞电缆;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21.2.7 设备间是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地点设置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和信息交换的场地。对于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BD)。电话交换机、计算机主机可与建筑物配线设备安装在同一设备间。

21.2.8 进线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便于缆线进、出的地方,是建筑物配线系统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信息业务服务商的配线网络互联互通及交接的场地。小型工程的设备间可兼作进线间。

21. 2.9 管理应对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文档记录与保存,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 综合布线的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接地配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相同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3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4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5 所有标志宜打印,标志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21. 1. 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

21.1. 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链路等级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的连接,应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业务的需求,并预留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

21.1. 5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20.7.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照本地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建或拟建通信管网的设计规划,满足建筑物和建筑群内语音业务及数据业务的需求;
    2 通信配线与管道设计,应按建筑物规模和各层面积,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线缆竖向通道,上升配管管径或竖井内线槽规格以及配管根数的选用,应满足上升线缆和楼层水平用户线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求;
    3 建筑物内竖向管道、竖井、电缆线槽(桥架)、楼层配线箱(分线箱)、过路箱(盒)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
    4 建筑群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时,宜将区域内其他弱电系统线缆,合理且有选择地纳入配线管道网内。

20. 7.2 建筑物内通信配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建筑物中竖向垂直主干管道,宜采用墙内暗管敷设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
    2 高层建筑物宜采用通信线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其他弱电设备共用竖井或弱电间时,其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4 公共建筑物内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通信线缆竖井、线缆桥架、楼板预留孔和线缆预埋金属管群;
    5 当采用通信线缆竖井敷设方式时,电话、数据以及光缆等通信线缆不应与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管道共用同一竖井;
    6 通信线缆竖井的各层楼板上,应预留孔洞或预埋外径不小于76mm的金属管群或套管;孔洞或金属管群在通信线缆敷设完毕后,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作防火封堵;
    7 配线箱(分线箱)及通信线缆竖井,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通信业务相对集中,且通信配管便于敷设的地方;配线箱(分线箱)不宜设置在楼梯踏步边的侧墙上;
    8 当采用有源通信配线箱(有源分线箱)时,宜在箱内右下角设置1只220V单相交流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
    9 暗装通信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宜为0.5~1.3m;明装通信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距地宜为1.3~2.0m;暗装通信过路箱,箱底距地宜为0.3~0.5m;
    10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电缆的保护导管,在地下层、首层和潮湿场所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导管,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金属导管;穿放电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宜为40%~50%;
    11 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的保护导管宜采用管径25mm及以下的管材,在地下室、底层和潮湿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大于2mm金属导管;在其他楼层、墙内和干燥场所敷设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薄壁钢导管或中型难燃刚性聚乙烯导管;穿放对绞用户电话线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0%~25%,穿放多对用户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的导管截面利用率宜为25%~30%;
    12 建筑物内敷设的通信配线电缆或用户电话线宜采用金属线槽,线槽内不宜与其他线缆混合布放,其布放线缆的总截面利用率宜为30%~50%;
    13 建筑物内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
    14 建筑物内暗管敷设不应穿越非通信类设备的基础;
    15 建筑物内暗导管在必须穿越的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16 建筑物内通信插座、过路盒,宜采用暗装方式,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3m,卫生间内安装高度宜距地1.0~1. 3m;电话亭中通信插座暗装时,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1.1~1. 4m;当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其通信插座盒体安装高度宜距地0.4~0.5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要求;
    17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及其他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1.8节的有关规定;
    18 在有电磁干扰的场合或有抗外界电磁干扰需求的场所,其通信配管必须全程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将线路中各金属配线箱、过路箱、线槽、导管及插座出线盒的金属外壳全程连续导通及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2章的有关规定。

20.7.3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交接箱、总配线架(箱)、配线电缆、配线箱(分线箱)的容量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设计规范》YD 5006的有关要求;
    2 建筑物内通信配线电缆设计,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建筑物单层面积较大或为高层建筑物时,楼内宜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 
    3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的规格、程式、型号,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4 建筑物内配线电缆宜采用全塑、阻燃型等市内电话通信电缆,光缆宜采用阻燃型通信光缆;当通信配线采用综合布线大对数铜芯电缆和多芯光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5 通信配线电缆不宜与用户电话线合穿一根导管;电缆配线导管内不得合穿其他非通信线缆;
    6 用户总配线架、配线箱(分线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考虑;其配线端子和配线电缆可分期实施,配线电缆的容量配置可按用户数的1.2~1.5倍,并结合配线电缆对数系列选用;
    7 建筑物内通信光缆配线宜采用星形结构配线方式;光缆总配线架(箱)、楼层光缆分接箱设备容量宜按远期用户需求量一次配置到位;光缆应根据需求分期实施,同时结合光缆芯数列选用;
    8 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宜采用铜芯0.5mm或0.6mm线径的室内一对或多对电话线;
    9 当建筑物内用户电话线采用综合布线4对(8芯)对绞电缆时,其通信线缆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20.7.4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规划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与红线外公用通信管网、红线内各建筑物及通信机房引入管道衔接。
    2 建筑群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用通信管网相连。
    3 建筑群内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和位置宜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不同路侧,并宜选择在建筑物多或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的道路一侧。
    4 各种材质的通信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20.7.4-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设计应考虑在道路改建,可能引起路面高程变动时,不致影响管道的最小埋深要求;
        2)通信管道宜避免敷设在冻土层及可能发生翻浆的土层内;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浅埋。

    5 地下通信管道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流向人(手)孔。管道坡度宜为3‰~4‰,当室外道路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6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及与建筑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规定。

    注:①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②当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的两侧各加长2.0m;
        ③与燃气管道交越处2.0m范围内,燃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肘,通信管道应做包封2.0m;
        ④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7 当受地形限制,塑料管道的路由无法取直或避让地下障碍物时,可敷设弯管道,其弯曲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m。
    8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等有防水性能的管材。
    9 通信配线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用管材,其规格型号、程式、断面组合应符合产品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地下通信配线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线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其配线管道可采用水泥管块、聚氯乙烯(PVC-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双壁波纹管、硅芯管、栅格管和钢管;各类通信配线管道所采用管孔断面应符合管孔组合要求;
        3)地下通信配线管孔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一个管孔中只穿放一条主干电缆时,主干电缆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80%;
        ——当一个钢管或混凝土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40%;
        ——当一个塑料管孔中穿放外径较细的多条配线电缆时,其多条电缆组合的外径不应大于管孔有效内径的70%;
        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穿越车行道时为防止管径变形,管道下应做基础层和水泥钢筋外包封固定;
        5)地下通信管道穿越车行道、河道上桥梁下,以及有屏蔽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区域,应采用钢管敷设。不得采用不等管径的钢管接续。 
    10 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和其他弱电系统的管道,宜采用外径76~102mm的钢管群,其根数及管径应按引入电缆(光缆)的容量、数量确定,并预留日后发展的余量。各根引入管迢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11 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应由建筑物内伸出外墙2.0m.并宜以3‰~4‰的坡度朝下向室外(人孔)倾斜做防水坡度处理。
    12 人(手)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手)孔位置应设置在地下通信管道的分叉点、引上线缆汇接点、引入各个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处,以及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等;
        2)人(手)孔位置宜设置在人行道或人行道旁绿化带上,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进出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3)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等延 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
        4)地下通信管道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弯;
        5)宜在引入管道较长处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处,以及在设有室外落地或架空交接箱的地方设置手孔;
        6)人(手)孔应防止渗水,其建筑程式应根据地下水位的状况而定;
        7)人孔井底部宜为混凝土基础;当遇到松软土壤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人孔井底部基础下增设砂石、碎石垫层,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8)人(手)孔内不应有无关的电力管线穿越;
        9)人(手)孔内本期工程线缆敷设不使用的管孔应封堵。

20.7.5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内通信配线方式应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交接设备后的配线电缆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不宜采用复接配线方式。交接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通信主干配线电缆和直接配线电缆使用总容量的需求,并结合交接(箱)设备容量系列确定。
    2 当建筑群内通信专用机房设有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远端模块设备或电话用户交换机时,可在机房以外设置交接设备,其交接设备宜安装在各个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6~10m2的交接间电信间内;在离机房距离0.5km范围内的直接服务区的建筑物,可采用直接配线方式。 
    3 建筑群内设置室外落地式交接箱时,应采用混凝土底座,底座与人(手)孔间应采用管道连通,但不得建成通道式。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4 建筑群内设置室外挂墙式交接箱时,伸人箱内的钢导管应与附近人(手)孔连通,箱体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5 建筑群内各条通信主干电缆的容量,应根据各建筑物内远期用户数并按照电缆对数系列进行配置,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6 地下管道内的通信主干电缆宜选用非填充型(充气型)全塑电缆,不得采用金属铠装通信电缆。电缆宜采用铜芯0.4~0.5mm线径的电缆,当有特殊通信要求时可采用铜芯0.6mm线径的电缆。
    7 通信电缆在地下通信管道内敷设时,每根应同管同位。管道孔的使用顺序应按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的原则进行。
    8 一个管道内宜布放一根通信线缆;采用多孔高强度塑料管(梅花管、栅格管、蜂窝管)时,可在每个子管内敷设一根线缆。
    9 建筑群内通信电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场所,可采用沿墙架设、立杆架设等方式。
    10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宜采用铜芯全塑填充型钢带铠装护套通信电缆,在坡度大于30°或线缆可能承受张力的地段,宜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室外采用直埋式综合布线大对数电缆时,其配置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
    11 室外直埋式通信线缆应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设:
        1)土壤有腐蚀性介质的地区;
        2)预留发展用地和规划未定的用地;
        3)堆场、货场及广场。
    12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的埋深宜为0.7~0.9m,并应在电缆上方加设覆盖物保护和设置电缆标志;直埋式电缆穿越沟渠、车行道路时,应穿放在保护导管内,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7.4-2的有关规定。
    13 室外直埋式通信电缆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室内。

20.7.6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宜采用星形结构方式,有特殊需求时也可采用环形结构方式;
    2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宜采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并选用松套充油膏型、层绞型或中心束管型结构;
    3 建筑群内通信光缆配线设计,应按配线区内远期用户数和阳光缆芯数系列进行配置,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实施;
    4 地下通信管道中的通信光缆,宜采用铝塑粘结综合外护套的室外通信光缆敷设在多孔高强度塑料管道内;
    5 一条通信光缆宜敷设在一个管道内;当管道直径远大于光缆外径时,应在原管道内一次敷足多根外径不小于32mm硅芯式塑料子管道;塑料子管道在各人(手)孔之间的管道内不应有接头,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子管道内径宜大于光缆外径的1.5倍;
    6 通信光缆的最小曲率半径,敷设过程中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敷设固定后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0倍;
    7 建筑群通信光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场所,其光缆可采用沿墙架设、立杆架设等方式;
    8 直埋敷设的通信光缆宜采用金属双层铠装护套通信光缆;
    9 直埋式通信光缆在特殊场合敷设时应符合用户光缆线路设计要求; 
    10 直埋敷设的通信光缆的保护、标志及管孔使用顺序应与直埋敷设的通信电缆相同;
    11 进入建筑物通信机房或通信交接间(电信间)的通信光缆应盘留,长度应不小于10m或按实际需求确定;
    12 进出入(手)孔中的管道通信光缆弯曲预留长度不宜小于1.0m;光缆接头箱(盒)中的光缆宜预留长度不宜小于6~8m;
    13 人(手)孔中的光缆或接头箱(盒)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应采取密封防水、防腐、防损伤保护措施。

20.6.1 模拟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化语言教学系统,应包括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并配置系统操作软件:
        1)教师授课设备宜包括教师电脑、教师语音编辑教学软件、多媒体集中控制器、音频主控制箱、音频分配器、VGA视频分配器、教师对讲式耳机、DVD影碟机、录像机、实物投影仪、带云台变焦CCD彩色摄像机、监视器、主控制台与集中供电设备;
        2)学生学习设备宜包括跟读机、学生视频选择器、学生对讲式耳机、学生终端桌。
    2 模拟化语言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其功能应符合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要求。
    3 模拟化语言教学系统宜采用星形或环形组网方式。
    4 语言教室平面设计和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语言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标准的二座席学生终端桌规格和教师主控制台座席规格进行建筑平面设置;每套二座席学生终端桌平均占用面积不宜小于3m2,教师主控制台占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2)语言教室内线缆,应采用地板电缆线槽或活动地板下金属电缆线槽中暗敷设方式;
        3)当需设置话筒和扬声器箱时,应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扬声器箱箱体安装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4m;
        4)当语言教室设置带云台变焦摄像机进行教学观测和评估时,摄像机宜安装在学生背后的后墙上,高度不宜小于2.4m; 
        5)语音教室宜设置由教师控制台控制的电动窗帘;
        6)教师主控制台边距教师后背墙净距不宜小于2.0m,前排学生终端桌边距主控制台净距不宜小于1.2m;
        7)学生终端桌宜按面向教师主控台水平三纵或四纵列排列,纵列之间的走道净距不宜小于0.8m;横列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4m。

20.6.2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包括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并配置系统操作软件:
        1)教师授课设备宜包括教师授课电脑、服务器、教师语言教学专用主录放机、实时数字音频编码器、音频节目源设备、网络交换机、主控制台等设备;
        2)学生学习设备宜包括LCD机或台式电脑等设备以及系统操作软件。
    2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其功能应符合有关各仪器设备的标准要求。
    3 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组网方式,线路带宽应支持100Mbit/s和(或)1000Mbit/s及以上的应用;
        2)数字化语言教室中的网络应与校园网互通。
    4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和设备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6.1条的相关规定。

20.6.3 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宜包括教师授课电脑、网络音视频编码及网络音频点播服务器、教师语言教学专用主录放机、实时数字音频编码器、音视频节目源设备、网络交换机、主控制台、学生学习的电脑终端等设备及系统操作软件。
    2 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机设备,其功能应符合各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要求。 
    3 交互式数字化语言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组网方式,线路带宽应支持100Mbit/s和(或)/1000Mbit/s及以上的应用;
        2)交互式语言教室中网络设备应与校园网互通及留有与Internet连接端口。
    4 交互式语言教室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标准的二座席学生终端桌规格位置和教师主控制台座席规格位置进行建筑平面设置;
        2)每套二座席学生终端桌平均占用面积不宜小于4.5m2,教师主控制台占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20.6.4 多媒体双向CATV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CATV教学网络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机房的系统主控设备和各教室分控教学设备,并配置系统操作控制软件。
        1)控制中心机房CATV教学系统,宜包括主控计算机、主控制器、音视频节目源设备、AV矩阵切换控制器、调制器、混合器、话筒、电视监视器幕墙、卫星接收机、多媒体播出电脑等设备及操作控制软件;
        2)教室分控设备宜包括教室智能控制器、多功能组合遥控器、彩色电视机、话筒等。
    2 控制中心机房CATV和教室分控教学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其功能应符合各有关仪器设备的行业标准要求。
    3 多媒体双向CATV教学网络系统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宜采用总线分配型组网方式;
        2)系统组网主干线缆宜采用铝管型屏蔽或编织型四屏蔽同轴电缆,传输距离遥远时宜采用光缆;
        3)系统组网的分支线缆应采用编织型四屏蔽同轴电缆;
        4)系统组网中用户放大器应采用双向用户放大器。
    4 各教室彩色电视机规格不宜小于74cm,电视机机架安装底部离地不宜低于2.1cm。
    5 各教室扬声器组合音箱安装底部离地不宜低于2.4m。
    6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6.1条的相关规定。

20.6.5 多媒体集中控制与教室分控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网络系统应包括电教集中控制中心机房的系统主控设备和各多媒体教学分控教学设备:
        1)校园电教集中控制中心机房主控设备宜包括中央控制计算机、服务器、共享音视频节目源设备、音视频中央切换器、主控制台、UPS、教学监控显示器、监控视频矩阵、监控音视频信号录像机、嵌入式数码硬盘录像机、监控键盘等设备及操作控制软件和网络集中控制软件;
        2)多媒体教室分控设备宜包括分控计算机、音视频节目源设备、音视频切换器、合并式中央控制器、高亮度大屏幕投影机、实物投影仪、笔记本微机、显示器、多路调音台、功率放大器、回声抑制器、音箱、无线话筒接收机、话筒(包括无线话筒)、录音机、一体化半球形彩色摄像机、教师电子讲台等设备及分控操作软件。
    2 电教集中控制中心机房主控和各教室分控教学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其功能应符合各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要求。
    3 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宜采用标准的星形组网方式;
        2)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线缆和专用的音频线、视频线、控制线、电源线缆应安全可靠,不同物理链路的路由应保证畅通。
    4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6.1条的相关规定。

20.6.6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宜分别按实时和非实时的应用方式,设置专门的远程教学业务系统设备、承载网络设备以及操作控制软件等。
    2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IP网络上构建系统的教学平台;
        2)宜建立一个虚拟的教学环境,向远程各教学点的学生提供授课、答疑、讨论、作业、虚拟实验、考试等教学内容;
        3)应根据教学业务需要,配置不同模式的网络系统和硬件设备。
    3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完成主要的教学活动;
        2)应能对教学过程作全方位的控制管理与监督;
        3)应能提供系统运营的手段、计费、认证与安全。
    4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中,各业务应用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时教学视频会议教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播教室教师授课设备宜按电子白板、实物投影仪、大屏幕投影机、多点控制单元MCU、编解码器、遥控器、笔记本微机、摄像机、摄像机切换器、网络接口及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远程教学点设备宜按视音频会议教学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摄像机、网络接口及操作控制软件等配置;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实时远程教学授课和实时双向课堂交流要求; 
        ——主播教室的电子白板应与互联网相连;
        ——授课教师应将电子白板上授课内容以JPEG或MPEG格式,上传至Web服务器指定目录上;
        ——远程教学点宜设置在多媒体教室内。
        2)按需点播流媒体教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宜按流媒体服务器、流媒体制作工具、流媒体管理工具、网络交换设备编解码器、远程终端设备、网络接口和操作管理软件等配置;
        ——系统的设置宜将教师授课的视音频录像、电子白板、教案、课件、图片等多媒体教学课源实时同步制作、存储、播放;
        ——系统宜将已有教学录像带、VCD、DVD片源资料制作成流媒体教学课件;
        ——系统宜对网上远程教学终端设备提供实时直播与点播的视音频课件;
        ——系统应提供互联网教学平台;
        ——系统的VOD服务器应支持多种压缩编码格式的视音频课件。
        3)基于Web的网上教学业务模式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宜按Web服务器、远程学习电脑、网络接口、操作软件等配置;
        ——Web的网上教学系统应以Web教学课件为学习者主要的资源;
        ——Web教学课件应为以文本、图片、动画、音频媒体编码的电子教学课件;
        ——系统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应提供课程大纲、学习参考进度、难点分析、各类模拟试题、在线测试、全文资源检索、书签以及自动答题、作业系统的辅助教学;
        ——Web的网上教学应满足学习者非实时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通过电脑上网连接至Web服务器上。
    5 IP远程教学网络系统的组网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远程教学系统应根据教学业务和实际情况组网,并满足教学业务对网络带宽的需求;
        2)系统的组网宜满足有多种拓扑结构、提供多种网络承载和用户接入方式;
        3)系统选择的网络连接方式和协议,应能与公用网、教育专网等多种网络实现互联。
    6 教学系统用房平面设计和设备的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 6.1条的相关规定。

20.6.7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供电、防雷、接地及电磁兼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
    2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设备;
    3 系统防雷、接地及电磁兼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 22、23章的有关规定。

20.5.1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固定无线接入技术,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
    2 接入系统的设备宜按控制器、基站和用户终接设备等配置,其系统的控制器宜与基站设备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 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电话、传真、低速数据或高速数据、图像等综合业务通信;
    4 无线接入系统中的控制器设备应根据用户需求,接入PSTN电话交换网、ISDN交换网、ATM网和以太网等网络;
    5 无线接入系统中业务节点的接口,可采用PSTN的V5或VB5接口、N-ISDN BRA或PRA的V、V5或VB5接口、B-ISDN SDH或ATM的VB5接口,以及100BASE-TX(或T2、或T4)和1000BASE-T等接口方式;
    6 用户设备应根据需求,采用单用户终接设备或多用户终接设备;
    7 无线接入系统的工作频段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的有关规定。

20.5.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建筑群中的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
    2 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 系统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
    4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宜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办公楼、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大、话务量不低于8.2Erl的场航空间无线耦合方式宜用于基站不易设置、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且话务量低于8.2Erl的普通公共建筑场所;
    5 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的弱电(电信)进线间内或设置在通信专用机房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8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6 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中室外天线,宜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无遮挡的场所,直放站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弱电或电信间或通信专用机房内;
    7 无源或有源的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应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规模进行配置,其传输线缆宜选用射频电缆或光缆;
    8 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频段信号纳入系统中;
    9 室内覆盖系统的信号源输出功率不宜高于+43dBm;基站接收端收到系统的上行噪声电平应小于-120dBm;
    10 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各个楼层及电梯轿厢中;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11 系统的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的边缘场强不应小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窗边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无线信号8~10dB;在首层室外10m处部位,其室内信号辐射到室外的信号强度应低于-85dBm; 
    12 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网的语音信道(T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2%,控制信道(SDC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0.1%;
    13 同频干扰保护比不开跳频时,不应小于12dB,开跳频时,不应小于9dB;邻频干扰保护比200kHz时不应小于-6dB,400kHz时不应小于-38dB;
    14 建筑物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15 系统的布线器件应采用分布式无源宽带器件,宜符合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800~2500MHz频段中信号的接入;为减少噪声引入,系统应合理采用有源干线放大器; 
    16 室内空间环境中视距可见路径无线信号的损耗,可采用电磁波自由空间传播损耗计算模式;
    17 系统中电梯井道内天线外,其他所有GSM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10dBm;CDMA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7dBm;所有室内天线的天线口输出电平,应符合室内天线发射功率小于15dBm/每载波的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18 系统中功分器、耦合器宜安装在系统的金属分接箱内或线槽内;
    19 系统中垂直主干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7/8in、50Ω阻燃馈线电缆,水平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1/2in、50Ω阻燃馈线电缆;
    20 当安置吸顶天线时,天线应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平顶板下;当安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6m;
    21 当室内吊平顶板采用石膏板或木质板时,宜将天线固定在吊平顶板内,并可在天线附近吊平顶板上留有天线检修口;
    22 电梯井道内宜采用八木天线或板状天线,天线主瓣方向宜垂直朝下或水平朝向电梯并贴井壁安装;
    23 当射频电缆、光缆垂直敷设或水平敷设时,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的设计要求; 
    24 当同一建筑群内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宏蜂窝基站进行覆盖时,其相邻小区间应做好邻区关系和信号无缝越区切换;
    25 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
        2)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0.5.3 VSAT卫星通信系统采用的信号与接口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VSAT卫星通信系统,宜用于专用业务网。 
    2 VSAT通信网络宜按通信卫星转发器、地面主站和地面端站设置。
    3 VSAT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频率在C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 850~6.425GHz;下行频率应为3.625~4.200GHz;
        2)工作频率在Ku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12.750GHz。
    4 VSAT通信网络的结构和业务性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VSAT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宜分为星形网、网状网和混合网三种类型;
        2)VSAT通信网络宜按业务性质分为数据网、语音网和综合业务网。
    5 VSAT网络应根据用户的业务类型、业务量、通信质量、响应时间等要求进行设计。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和符合网络的扩展性,并满足现有业务量和新业务的增加需求。
    6 VSAT网络接口应具有支持多种网络接口和通信协议的能力,并能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协议转换、操作和维护。
    7 VSAT系统地面端站站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站站址选择时,应避开天线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电波的阻挡和反射引起的干扰,并应对附近现有雷达或潜在的雷达干扰进行评估,其干扰电平应满足端站的要求;
        2)端站站址应避免与附近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干扰;
        3)天线到前端机房接收机端口的同轴线缆长度,应满足产品要求,但不宜大于20m;
        4)当系统采用Ku频段时,其端站站址处的接收天线口径不宜大于1.2m;
        5)端站站址应提供坚固的天线安装基础,,以防地震、飓风等灾害的侵袭。
    8 VSAT系统地面端站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2)系统地面端站机房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中的有关规定。
    9 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的有关规定。

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可采用下列系统: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324、SIP标准协议。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大中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64kbit/s~2Mbit/s;
    2 H.323标准协议的桌面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不小于64kbit/s;
    3 H.320和H.323小型会议视频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128kbit/s;
    4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支持小于64kbit/s的传输速率;
    5 SIP标准协议的会议视频系统应符合支持传输速率小于 128kbit/s。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会场的功能;
    2 分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远程遥控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班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支持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软件应运行在各种嵌入式操作系统上;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确认一个主MCU,其他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实现时钟同步管理、计费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进行网上交谈。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3 采用MCU组网时,应支持多级联的组网方式。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3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0.9m;
    4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形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面向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
    6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宜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并加设回声抑制器。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及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

20.3.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小于或等于60门时,宜采用具有调度软件功能模块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

20.3.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大于60门时,宜设置专用的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设备。

20.3.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应由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分机或终端等配套设备及其应用软件构成。
    2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除应具有调度业务的功能外,尚应同时保留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基本功能。
    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容量大于128门时,宜采用热备份结构,并应具备组网与远端维护功能。
    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调度呼叫用户或用户呼叫调度无链路阻塞;
        2)应对公用网、专用网及分机用户电话进行调度和控制复原; 
        3)应对每个用户进行等级设置;
        4)可设置多个中继局向,接至公用网或专用网;
        5)应能实时同步录音;
        6)应能与无线通信设备联网;
        7)应能与计算机网络联网;
        8)应有统一的实时时钟管理。
    5 调度话务台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支配权,调度台话机具有最高优先权;
        2)调度通话应优先,任何用户在摘机、通话或拨号状态,调度均可直呼用户、中继,用户、中继可直呼或热线呼叫调度台;
        3)应能实现监听、强插、强拆正在进行内部通话的调度专线电话分机;
        4)应能将普通电话分机改为调度专线电话分机;
        5)应具有“功能键”和“用户键”两大类操作键,供调度员使用;
        6)应具有单呼、组呼、电话会议功能;
        7)应能对调度员的姓名、工号、操作权限口令、操作时间进行核对与记录。

20.3.4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用户侧和中继侧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配置下列基本接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侧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连接模拟终端的二线模拟Z接口;
        2)用于连接数字话机及调度台的2B+D接口;
        3)用于连接符合H.323标准的VOIP终端接口;
        4)用于连接符合SIP标准的VOIP终端接口。
    2 中继侧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2B+D的接口;
        2)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30B+D的接口;
        3)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E1数字A接口(速率为2048kbit/s);
        4)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线模拟C接口;
        5)用于接入符合H.323标准的公用计算机网络的接口(H.323接入网关);
        6)用于接入符合SIP标准的公用计算机网络的接口(SIP接入网关)。

20.3.5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进入公用网或专网的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调度交换机配置的数字中继,宜采用30B+DPRA或E1(2048kbit/s)PCM接口接至本地电话网的汇接局或端局交换机上,其信令采用ISDN“Q”信令系统或7号信令系统,并应具备兼容中国1号信令系统的能力;
    2 当采用二线环路中继方式入网时,其信令应采用用户信令系统。

20.3.6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的设备用房、供电及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0.2.8~20.2.10条的规定。

20.1. 1 本章包括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无线通信系统、VSAT卫星通信系统、多媒体现代教育系统等通信网络系统及通信配线与管道。

20.1. 2 通信网络系统应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

20.1.3 通信网络系统应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信息,进行接收、存储、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0.1. 4 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的有关规定。

19.7.1 网络应用应包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单位内部业务、对外业务、互联网接入、网络增值服务等几种类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计,宜符合网络应用的需求。

19.7.2 当网络有多种应用需求时,宜构建适应各种应用需求的共用网络,设置相应的服务器,并应采取安全性措施保护内部应用网络的安全。

19.7.3 当内部网络数据有高度安全性要求时,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隔离内部、外部网络,并应符合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19.7.4 在子网多而分散,主干和广域网数据流量大的计算机网络中,宜采用网络分段和子网数据驻留的方式控制流经主干上的数据流,提高主干的传输速率。

19.7.5 服务器应根据其执行的任务而合理配置。在执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任务的网络中宜设置文件和打印服务器、邮件服务器、Web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及目录服务器。

19. 7.6 当公共建筑物中或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符合本规范第19. 3.4条规定时,宜采用无线局域网。

19. 7.7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其网络结构、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及传输介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9.3节和19.4节的要求。

19.6.1 广域网连接是指通过公共通信网络,将多个局域网或局域网与互联网之间的相互连接。

19.6.2 局域网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广域网连接:
    1 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
    2 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局域网;
    3 在分布较广的区域中拥有多个需网络连接的局域网;
    4 当用户需与物理距离遥远的另一个局域网共享信息。

19. 6.3 局域网的广域网连接应根据带宽、可靠性和使用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公用电话交换网;
    2 综合业务数字网(窄带N-ISDN和宽带B-ISDN);
    3 帧中继(FR);
    4 各类铜缆接入设备(xDSL);
    5 数字数据网(DDN)或专线;
    6 以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