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门、重要房间门等处没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宜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
    2 重要通道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具有非法进入报警功能;
    3 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
    4 重要工作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部件、处理与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4.4.3 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等情况确定。

14.4.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4.6 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弱电间等隐蔽处。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旁,安装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5m。

14.4.7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 4.8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脱机正常工作。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备用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电时,应可靠工作24h,并保证信息数据记忆不丢失。

14.4.9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集成或联动的功能。

14.4.10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的实时报警功能。

14.4.11 系统宜具有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14.4.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防爆安检系统。

14.2.1 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2.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5 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3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4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
    5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6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7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8 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4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 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4 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2.5 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2 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3 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4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 2. 6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14.1.1 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文体、会展、娱乐)、住宅(小区)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等。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
    1 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 出入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 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 公共区域,宜包括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 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工作室、重要厨房、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建筑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房、监控中心、管理中心等。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3.13.1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有关规定。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4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 12.5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12.7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12.8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13.10.4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 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13.10.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 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 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 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 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13. 9.8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9.10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1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2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13.9.13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 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 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图13.8.5的规定。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4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5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3.8.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的规定。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7.2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3.6.1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3.6.2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4 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3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13.6. 4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