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8.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指标等因素确定。

8.3.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8.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灌装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取1周左右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
    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8.3.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8.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的规定。
    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表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续表8.3.7

续表8.3.7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中民用建筑执行;
        3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8.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8的规定。

    注: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8.3.7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 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 的规定执行;
    3 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 的规定执行;

表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8.3.9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8.3.10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窖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8.3.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干砂。

8.3.16 基地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供应基地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8.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长度可取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5 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3.0m;    6 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8.3.20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8.3.21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干砂。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

8.3.22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8.3.23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8.3.24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8.3.25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8.3.2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26的规定。 

 8.3.27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8.3.28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8.3.29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8.3.30 供应基地内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8.3.31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 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8.3.32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宜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

8.3.36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80kPa真空度以上。

8.3.37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储罐室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 储罐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8.4.1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s——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8.2.4的计算值。

    式中: Hj——泵的计算扬程(MPa);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力(MPa);
          △PY——管道终点进罐余压,可取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6.2.6 条中公式(6.2.6-2)计算。
    注: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月的平均地温。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1.4m/s,不应超过3m/s。

8.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有关规定。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 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注:1 当因客观原因达不至本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设计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注:1 地下液体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8.2.10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4个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和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选取、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8.2.11 在下列地点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设置阀门:
    1 起、终点和分支点;
    2 穿越铁路国家线、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约5000m处。
    注: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如确需设置,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节管道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地上管道两端应设置阀门。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4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有关规定。

8.2.15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 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 3143的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 液化石油气用户。

8.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6.2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7.6.3 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在非采暖地区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

7.6.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区及气瓶车固定车位(总储气容积按储罐区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计算)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7.6.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9条第1、2、3、6款的要求。

7.6.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7.6.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三级负荷”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7.6.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7.6.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和生产用房的电气防爆、防雷和静电接地设计及站边界的噪声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1条至第6.5.24条的规定。

7.6.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规定。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 6479的规定。

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 3765的规定。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 室外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的埋深不应小于0.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15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7.5.6 室内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m。管沟应用干砂填充,并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 站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台本规范第6.5.13条的有关规定。

7.4.1 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 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7.4.2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7.4.3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中天燃气加气站三级站规定。

7.4.4 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设置在一起。

7.4.5 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7.4.6 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 节的规定。

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3.7 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

7.3.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7.3.10 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和7.2.7条的规定。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1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6条的规定。

7.3.14 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调压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安全放散装置。
    3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对调压器前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4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5 各级调压器系统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宜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3.15 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7.3.16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7.2.2 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 的规定。

表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7.2.6 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个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8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3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1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水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规定时,应进行脱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7.2.12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7.2.13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

7.2.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2.15 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第6款的规定。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


7.2.17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0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18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19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也可采用橇装设备。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7.2.20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2.22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2.23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4 压缩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7.2.25 压缩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6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的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行中能自动排出冷凝液的设施。冷凝液汇总后应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塔底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7.2.26条第3款的要求处理。

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按表7.2.28规定设置。

7.2.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6.8.1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6.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

6.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6.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厂等。

6.8.5 根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的需求,在等级系统中可在主站与远端站之间设置通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6.8.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信息传输宜采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6.8.7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6.8.8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布线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8.9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有较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8.10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软件应满足系统进行调度优化、泄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功能。

6.8.1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并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对象点,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6.8.12 主站系统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宜满足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的需要。

6.8.13 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6.8.14 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 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 6550的有关规定。

6.8.1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及其备用设备。

6.8.16 远端站的防爆、防护应符合所在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