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本标准的采暖度日数以18℃为基准,用符号HDD18表示。某地采暖度日数的大小反映了该地寒冷的程度。

2.1.2 本标准的空调度日数以26℃为基准,用符号CDD26表示。某地空调度日数的大小反映了该地热的程度。

2.1.3 计算采暖期天数是根据当地多年的平均气象条件计算出来的,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当地的法定采暖日期是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从行政的角度确定的。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计算采暖期天数和当地法定的采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1.9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主要是由室内外温差引起的,但同时还受到太阳辐射、天空辐射以及地面和其他建筑反射辐射的影响,其中太阳辐射的影响最大。天空辐射、地面和其他建筑的反射辐射在此未予考虑。围护结构传热量因受太阳辐射影响而改变,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影响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定义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1.0.1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规定,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是一个约束性的、必须实现的指标,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建筑用能已达到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4左右,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居住建筑用能数量巨大,并且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因此,抓紧居住建筑节能已是当务之急。根据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将199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修订补充,提高节能目标,并更名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认真实施修改补充后的标准,必将有利于改善我国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进一步提高采暖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居住建筑的能源消耗,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作出重要贡献。

1.0.2 2007年末,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共51.2亿m2,规模十分巨大,而且每年新增的住宅建筑数量仍相当可观。现在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2000美元,正是人民生活消费加快升级的阶段,广大居民对居住热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此新建的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样才能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减轻建筑耗能对国家的能源供应的压力。
    当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建为居住建筑时,以及原有的居住建筑进行扩建时,都应该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节能措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住建筑,其中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采暖能源种类包括煤、电、油、气或可再生能源,系统则包括集中或分散方式供热。
    近年来。为了落实既定的建筑节能目标,很多地方都开始了成规模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标准并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各类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根据当地具体的气候条件,首先要降低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提高采暖、通风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技术和建筑结构与构造的实际情况。
    居住建筑的能耗系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的能耗。对于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采暖能耗是建筑能耗的主体,尽管寒冷地区一些城市夏季也有空调降温需求,但是,对于有三四个月连续采暖的需求来说,仍然是采暖能耗占主导地位。因此,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主要从保温出发考虑。本条文只指出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至于空调节能内容,在第5章有所反映。
    此外,在居住建筑的能源消耗中,照明能耗也占一定比例。对于照明节能,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已另有规定。
    我国北方城市建筑供热在二三十年前还是以烧火炉采暖为主,一些城市的集中供热也是以小型锅炉供热为主,而现在已逐步转变为以集中供热为主,区域供热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1996年全国各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共计只有7.3亿m2,到2005年各地区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已达25.2亿m2,采用不同燃料的分散锅炉供热也迅速增加。1997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空调器拥有量北京为27.20台,到2005年已迅速增加到146.47台。由此可以看出,采暖和空调的日益普及,更要求建筑节能工作必须迅速跟上。由于居住建筑的照明往往由住户自行安排,难以由设计标准控制,只能通过宣传引导使居住者自觉采用节能灯具,因此,本标准未包括照明节能内容。
    为了合理设定节能目标的基准值,并便于衔接与对比,本标准提出的节能目标的基准仍基本上沿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的规定。即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以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4个单元6层楼,体形系数为0.30左右的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计算值,经线性处理后的数据作为基准能耗。在此能耗值的基础上,本标准将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作为节能目标,再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设计提出节能措施要求。
    当然,这种全年采暖能耗计算,只可能采用典型建筑按典型模式运算,而实际建筑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运行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在做节能设计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去做就可以满足要求,没有必要再花时间去计算分析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率。
    本标准的实施,既可节约采暖用能,又有利于提高建筑热舒适性,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

1.0.4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18日以第5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建筑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杨善勤、郎四维、李惠茹、朱文鹏、许文发、朱盈豹、欧阳坤泽、黄鑫、谢守穆。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严寒和寒冷地区气候子区及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按采暖度日数细分了我国北方地区的气候子区,规定了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和计算换气次数。2.“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了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限值,并按新分的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采用稳态计算方法,给出该地区居住建筑的采暖耗热量指标。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提出对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采暖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的基本规定,并与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相结合,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3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
    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6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G.0.1 当管道保温材料采用玻璃棉时,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表G.0.1-1、表G.0.1-2选用。玻璃棉材料的导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λm=0.024+0.00018tm          (G.0.1)

    式中:λm——玻璃棉的导热系数[W/(m·K)]。

G.0.2 当管道保温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时,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表G.0.2-1、表G.0.2-2选用。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的导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λm=0.02+0.00014tm          (G.0.2)

    式中:λm——聚氨酯硬质泡沫的导热系数[W/(m·K)]。

F.0.1 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F.0.2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F.0.3 换气体积(V),当楼梯间及外廊不采暖时,应按V=0.60V0计算;当楼梯间及外廊采暖时,应按V=0.65V0计算。

F.0.4 屋面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F.0.5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应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F.0.6 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7 外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8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9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F.0.10 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F.0.11 凹凸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大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大于或等于5m时,该凹入部分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F.0.12 内天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E.0.1 太阳辐射对外墙、屋面传热系数的影响可采用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计算。

E.0.2 外墙、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可按表E.0.2确定。

E.0.3 封闭阳台对外墙传热的影响可采用阳台温差修正系数ζ来计算。

E.0.4 不同朝向的阳台温差修正系数ζ可按表E.0.4确定。

D.0.1 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D=ax2+bx+1           (D.0.1-1)
x=A/B                   (D.0.1-2)

    式中:SD——外遮阳系数;
    x——外遮阳特征值,当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宜按表D.0.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D.0.1-1~图D.0.1-5确定。

D.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D.0.1-1)、式(D.0.1-2)计算。

D.0.3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D=1-(1-SD*)(1-η*)             (D.0.3)

    式中: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D.0.1-1)、式(D.0.1-2)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D.0.3选取。

C.0.1 地面传热系数应由二维非稳态传热计算程序计算确定。

C.0.2 地面传热系数应分成周边地面和非周边地面两种传热系数,周边地面应为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以外的地面应为非周边地面。

C.0.3 典型地面(图C.0.3)的传热系数可按表C.0.3-1~表C.0.3-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