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6.2.2 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θi·max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3节的规定计算。

6.2.3 屋面隔热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宜采用浅色外饰面。
    2 宜采用通风隔热屋面。通风屋面的风道长度不宜大于10m,通风间层高度应大于0.3m,屋面基层应做保温隔热层,檐口处宜采用导风构造,通风平屋面风道口与女儿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3 可采用有热反射材料层(热反射涂料、热反射膜、铝箔等)的空气间层隔热屋面。单面设置热反射材料的空气间层,热反射材料应设在温度较高的一侧。
    4 可采用蓄水屋面。水面宜有水浮莲等浮生植物或白色漂浮物。水深宜为0.15m~0.2m。
    5 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的保温隔热层应选用密度小、压缩强度大、导热系数小、吸水率低的保温隔热材料。
    6 可采用淋水被动蒸发屋面。
    7 宜采用带老虎窗的通气阁楼坡屋面。
    8 采用带通风空气层的金属夹芯隔热屋面时,空气层厚度不宜小于0.1m。

6.2.4 种植屋面的布置应使屋面热应力均匀、减少热桥,未覆土部分的屋面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使其热阻与覆土部分接近。

6.2.5 种植屋面的热阻和热惰性指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种植屋面热阻(m2·K/W);
          A——种植屋面的面积(m2);
          Rgreen,i——一种植屋面各种绿化植被层的附加热阻(m2·K/W),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7.1的规定取值;
          Ai——种植屋面各种绿化植被层在屋面上的覆盖面积(m2);
          Rsoil,j——绿化构造层各层热阻(m2·K/W),其中:种植材料层的导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7.2-1取值计算,排(蓄)水层的热阻(导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7.2-2取值计算;
          Rroof,k——屋面构造层各层热阻(m2·K/W);
          D——种植屋面热惰性指标,无量纲;
          Dsoil,j——绿化构造层各层热惰性指标,无量纲,其中:种植材料层的蓄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7.2-1取值计算,排(蓄)水层的蓄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7.2-2取值计算;
          Droof,k——屋面构造层各层热惰性指标,无量纲。

6.1.1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6.1.2 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θi·max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3节的规定计算。

6.1.3 外墙隔热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宜采用浅色外饰面。
    2 可采用通风墙、干挂通风幕墙等。
    3 设置封闭空气间层时,可在空气间层平行墙面的两个表面涂刷热反射涂料、贴热反射膜或铝箔。当采用单面热反射隔热措施时,热反射隔热层应设置在空气温度较高一侧。
    4 采用复合墙体构造时,墙体外侧宜采用轻质材料,内侧宜采用重质材料。
    5 可采用墙面垂直绿化及淋水被动蒸发墙面等。
    6 宜提高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
    7 西向墙体可采用高蓄热材料与低热传导材料组合的复合墙体构造。

5.5.1 距地面小于0.5m的地下室外墙保温设计要求同外墙;距地面超过0.5m、与土体接触的地下室外墙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b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地下室外墙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房间设计要求防结露基本热舒适
允许温差△tb(K)≤ti—td≤4

    注:△tb=ti—θi·b

5.5.2 地下室外墙内表面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θi·b——地下室外墙内表面温度(℃);
          Rb——地下室外墙热阻(m2·K/W);
          θe——地下室外墙与土体接触面的温度(℃),应取本规范附录A表A.0.1中的最冷月平均温度。

5.5.3 不同地区,符合本规范第5.5.1条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热阻最小值Rmin·b可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D表D.2的规定选用。

    式中:Rmin·b——满足△tb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热阻最小值。

5.5.4 地下室外墙热阻的计算只计入结构层、保温层和面层。

5.4.1 建筑中与土体接触的地面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g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地面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房间设计要求防结露基本热舒适
允许温差△tg(K)≤ti—td≤2

     注:△tg=ti—θi·g

5.4.2 地面内表面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θi·g——地面内表面温度(℃);
          Rg——地面热阻(m2·K/W);
          θe——地面层与土体接触面的温度(℃),应取本规范附录A表A.0.1中的最冷月平均温度。

5.4.3 不同地区,符合本规范第5.4.1条要求的地面层热阻最小值Rmin·g可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D表D.2的规定选用。

    式中:Rmin·g——满足△tg要求的地面热阻最小值(m2·K/W)。

5.4.4 地面层热阻的计算只计入结构层、保温层和面层。

5.4.5 地面保温材料应选用吸水率小、抗压强度高、不易变形的材料。

5.3.1 各个热工气候区建筑内对热环境有要求的房间,其外门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的传热系数宜符合表5.3.1的规定,并应按表5.3.1的要求进行冬季的抗结露验算。严寒地区、寒冷A区、温和地区门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的冬季综合遮阳系数不宜小于0.37。

表5.3.1 建筑外门窗、透光幕墙、采光顶传热系数的限值和抗结露验算要求

5.3.2 门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5节的规定进行计算,抗结露验算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6节的规定计算。

5.3.3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建筑应采用木窗、塑料窗、铝木复合门窗、铝塑复合门窗、钢塑复合门窗和断热铝合金门窗等保温性能好的门窗。严寒地区建筑采用断热金属门窗时宜采用双层窗。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建筑宜采用保温性能好的门窗。

5.3.4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的玻璃幕墙应采用有断热构造的玻璃幕墙系统,非透光的玻璃幕墙部分、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和其他人造板材幕墙等幕墙面板背后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保温。幕墙与围护结构平壁间(除结构连接部位外)不应形成热桥,并宜对跨越室内外的金属构件或连接部位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5.3.5 有保温要求的门窗、玻璃幕墙、采光顶采用的玻璃系统应为中空玻璃、Low-E中空玻璃、充惰性气体Low-E中空玻璃等保温性能良好的玻璃,保温要求高时还可采用三玻两腔、真空玻璃等。传热系数较低的中空玻璃宜采用“暖边”中空玻璃间隔条。

5.3.6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的门窗、透光幕墙、采光顶周边与墙体、屋面板或其他围护结构连接处应采取保温、密封构造;当采用非防潮型保温材料填塞时,缝隙应采用密封材料或密封胶密封。其他地区应采取密封构造。

5.3.7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可采用空气内循环的双层幕墙,夏热冬冷地区不宜采用双层幕墙。

5.2.1 楼、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r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楼、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房间设计要求防结露基本热舒适
允许温差△tr(K)≤ti—td≤4

    注:△tr=ti—θi·r

5.2.2 未考虑密度和温度修正的楼、屋面内表面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θi·r——楼、屋面内表面温度(℃);
          R0·r——楼、屋面传热阻(m2·K/W)。

5.2.3 不同地区,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楼、屋面热阻最小值Rmin·r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D表D.1的规定选用。

    其中:Rmin·r——满足△tr要求的楼、屋面热阻最小值(m2·K/W)。

5.2.4 不同材料和建筑不同部位的楼、屋面热阻最小值应按下式进行修正计算:

    其中:Rr——修正后的楼、屋面热阻最小值(m2·K/W);
          ε1——热阻最小值的密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表5.1.4-1选用;
          ε2——热阻最小值的温差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表5.1.4-2选用。

5.2.5 屋面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材料应选择密度小、导热系数小的材料;
    2 屋面保温材料应严格控制吸水率。

5.1.1 墙体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w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墙体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房间设计要求防结露基本热舒适
允许温差△tw(K)≤ti—td≤3

    注:△tw=ti—θi·w

5.1.2 未考虑密度和温差修正的墙体内表面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θi·w——墙体内表面温度(℃);
          ti——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取值;
          te——室外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取值;
          Ri——内表面换热阻(m2·K/W),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4节的规定取值;
          R0·w——墙体传热阻(m2·K/W)。

5.1.3 不同地区,符合本规范第5.1.1条要求的墙体热阻最小值Rmin·w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D表D.1的规定选用。

    其中:Rmin·w——满足△tw要求的墙体热阻最小值(m2·K/W);
          Re——外表面换热阻(m2·K/W),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4节的规定取值。

5.1.4 不同材料和建筑不同部位的墙体热阻最小值应按下式进行修正计算:

    其中:Rw——修正后的墙体热阻最小值(m2·K/W);
          ε1——热阻最小值的密度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表5.1.4-1选用;
          ε2——热阻最小值的温差修正系数,可按本规范表5.1.4-2选用。

表5.1.4-1 热阻最小值的密度修正系数ε1

密度(kg/m3ρ≥12001200>ρ≥800800>ρ≥500500>ρ
修正系数ε11.01.21.31.4

    注:ρ为围护结构的密度。

表5.1.4-2 热阻最小值的温差修正系数ε2

部位修正系数ε2
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围护结构1.0
与有外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0.8
与无外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0.5

5.1.5 提高墙体热阻值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与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砌块等主墙体材料组成复合保温墙体构造;
    2 采用低导热系数的新型墙体材料;
    3 采用带有封闭空气间层的复合墙体构造设计。

5.1.6 外墙宜采用热惰性大的材料和构造,提高墙体热稳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内侧为重质材料的复合保温墙体;
    2 采用蓄热性能好的墙体材料或相变材料复合在墙体内侧。

4.4.1 建筑构造设计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围护结构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4.4.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

4.4.3 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运行时的各种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

4.4.5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2 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3 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4 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5 应合理设置保温层,防止围护结构内部冷凝;
    6 与室外雨水或土壤接触的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水(潮)层。

4.4.6 夏热冬冷长江中、下游地区、夏热冬暖沿海地区建筑的通风口、外窗应可以开启和关闭。室外或与室外连通的空间,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取防止返潮的措施或采用易于清洗的材料。

4.3.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夏季室外气温和太阳辐射综合热作用的能力。自然通风房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外累年日平均温度最高日的最高温度的差值,以及空调房间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3.2 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夏季防热要求,寒冷B区建筑设计宜考虑夏季防热要求。

4.3.3 建筑物防热应综合采取有利于防热的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形体设计、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散热、环境绿化、被动蒸发、淋水降温等措施。

4.3.4 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4.3.5 非透光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应按本规范第6.1节和第6.2节的要求进行隔热设计。

4.3.6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屋面宜采用绿化、涂刷隔热涂料、遮阳等隔热措施。

4.3.7 透光围护结构(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隔热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4.3.8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外廊、阳台、挑檐等的遮阳作用。建筑物的向阳面,东、西向外窗(透光幕墙),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9 房间天窗和采光顶应设置建筑遮阳,并宜采取通风和淋水降温措施。

4.3.10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其他夏季炎热的地区,一般房间宜设置电扇调风改善热环境。

4.2.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冬季室外气温作用和气温波动的能力,非透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2.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建筑设计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暖A区、温和B区宜满足冬季保温要求。

4.2.3 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平面和立面设计、门窗洞口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2.4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体形设计应减少外表面积,平、立面的凹凸不宜过多。

4.2.5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应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夏热冬冷A区不宜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

4.2.6 严寒地区建筑出入口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建筑出入口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4.2.7 外墙、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分隔采暖房间与非采暖房间的内围护结构等非透光围护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8 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外围护结构的面积不宜过大,应降低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值、提高透光部分的遮阳系数值,减少周边缝隙的长度,且应按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进行保温设计。

4.2.9 建筑的地面、地下室外墙应按本规范第5.4节和第5.5节的要求进行保温验算。

4.2.10 围护结构的保温形式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结构形式、采暖运行方式、外饰面层等因素选择,并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进行防潮设计。

4.2.11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2.12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4.2.13 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4.2.14 日照充足地区宜在建筑南向设置阳光间,阳光间与房间之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的保温能力。

4.2.15 对于南向辐射温差比(ITR)大于等于4W/(m2·K),且1月南向垂直面冬季太阳辐射强度大于等于60W/m2的地区,可按本规范附录C第C.4节的规定采用“非平衡保温”方法进行围护结构保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