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应按表B.1选用。

表B.1 常用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注:1 围护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材料的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应按本表直接采用;
        2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λc——保温材料导热系数计算值;
          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应按本表采用;
          a——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2的规定取值。

A.0.1 全国主要城镇热工设计区属及建筑热工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应按表A.0.1选用。

表A.0.1 全国主要城镇热工设计区属及建筑热工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

    注:隔热设计用室外逐时空气温度和各朝向太阳辐射详见本规范配套软件。

A.0.2 本规范表A.0.1中未涉及的城镇可按表A.0.2确定参考城镇。

表A.0.2 参考城镇

A.0.3 全国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可参考图A.0.3。

图A.0.3 全国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 审图号:GS(2017)690号

9.2.1 北回归线以南地区,各朝向门窗洞口均宜设计建筑遮阳;北回归线以北的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除北向外的门窗洞口宜设计建筑遮阳;寒冷B区东、西向和水平朝向门窗洞口宜设计建筑遮阳;严寒地区、寒冷A区、温和地区建筑可不考虑建筑遮阳。

9.2.2 建筑门窗洞口的遮阳宜优先选用活动式建筑遮阳。

9.2.3 当采用固定式建筑遮阳时,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东北、西北及北回归线以南地区的北向宜采用垂直遮阳;东南、西南朝向窗口宜采用组合遮阳;东、西朝向窗口宜采用挡板遮阳。

9.2.4 当为冬季有采暖需求房间的门窗设计建筑遮阳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遮阳、活动式中间遮阳,或采用遮阳系数冬季大、夏季小的固定式建筑遮阳。

9.2.5 建筑遮阳应与建筑立面、门窗洞口构造一体化设计。

9.1.1 水平遮阳和垂直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Cs——建筑遮阳的遮阳系数,无量纲;
          ID——门窗洞口朝向的太阳直射辐射(W/m2),应按门窗洞口朝向和当地的太阳直射辐射照度计算;
          XD——遮阳构件的直射辐射透射比,无量纲,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8节的规定计算;
          Id——水平面的太阳散射辐射(W/m2);
          Xd——遮阳构件的散射辐射透射比,无量纲,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9节的规定计算;
          I0——门窗洞口朝向的太阳总辐射(W/m2)。

9.1.2 组合遮阳的遮阳系数应为同时刻的水平遮阳与垂直遮阳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

9.1.3 挡板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挡板的轮廓透光比,无量纲,应为门窗洞口面积扣除挡板轮廓在门窗洞口上阴影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与门窗洞口面积的比值;
          η*——挡板材料的透射比,无量纲,应按表9.1.3的规定确定。

表9.1.3 挡板材料的透射比

9.1.4 百叶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τ——通过百叶系统后的太阳辐射(W/m2),应按本规范附录C第C.10节的规定计算。

9.1.5 活动外遮阳全部收起时的遮阳系数可取1.0,全部放下时应按不同的遮阳形式进行计算。

8.2.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宜朝向夏季、过渡季节主导风向;
    2 建筑朝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条形建筑不宜大于30°,点式建筑宜在30°~60°之间;
    3 建筑之间不宜相互遮挡,在主导风向上游的建筑底层宜架空。

8.2.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通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户型进深不应超过12m;
    2 公共建筑进深不宜超过40m,进深超过40m时应设置通风中庭或天井。

8.2.3 通风中庭或天井宜设置在发热量大、人流量大的部位,在空间上应与外窗、外门以及主要功能空间相连通。通风中庭或天井的上部应设置启闭方便的排风窗(口)。

8.2.4 进、排风口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空气的风压和热压以促进空气流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口的洞口平面与主导风向间的夹角不应小于45°。无法满足时,宜设置引风装置。
    2 进、排风口的平面布置应避免出现通风短路。
    3 宜按照建筑室内发热量确定进风口总面积,排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进风口总面积。
    4 室内发热量大,或产生废气、异味的房间,应布置在自然通风路径的下游。应将这类房间的外窗作为自然通风的排风口。
    5 可利用天井作为排风口和竖向排风风道。
    6 进、排风口应能方便地开启和关闭,并应在关闭时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8.2.5 当房间采用单侧通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增强自然通风效果:
    1 通风窗与夏季或过渡季节典型风向之间的夹角应控制在45°~60°之间;
    2 宜增加可开启外窗窗扇的高度;
    3 迎风面应有凹凸变化,尽量增大凹口深度;
    4 可在迎风面设置凹阳台。

8.2.6 室内通风路径的设计应遵循布置均匀、阻力小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将室内开敞空间、走道、室内房间的门窗、多层的共享空间或者中庭作为室内通风路径。在室内空间设计时宜组织好上述空间,使室内通风路径布置均匀,避免出现通风死角。
    2 宜将人流密度大或发热量大的场所布置在主通风路径上;将人流密度大的场所布置在主通风路径的上游,将人流密度小但发热量大的场所布置在主通风路径的下游。
    3 室内通风路径的总截面积应大于排风口面积。

8.1.1 民用建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去除室内热量。

8.1.2 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空间组织和门窗洞口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8.1.3 受建筑平面布置的影响,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

8.1.4 室内的管路、设备等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7.3.1 采用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结构,应在水蒸气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对于有采暖、空调功能的建筑,应按采暖建筑围护结构设置隔汽层。

7.3.2 外侧有密实保护层或防水层的多层复合围护结构,经内部冷凝受潮验算而必需设置隔汽层时,应严格控制保温层的施工湿度。对于卷材防水屋面或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金属夹芯围护结构,应有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7.3.3 外侧有卷材或其他密闭防水层,内侧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屋面结构,经内部冷凝受潮验算不需设隔汽层时,应确保屋面板及其接缝的密实性,并应达到所需的蒸汽渗透阻。

7.3.4 室内地面和地下室外墙防潮宜采用下列措施:
    1 建筑室内一层地表面宜高于室外地坪0.6m以上;
    2 采用架空通风地板时,通风口应设置活动的遮挡板,使其在冬季能方便关闭,遮挡板的热阻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
    3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宜设保温层;
    4 地面面层材料可采用蓄热系数小的材料,减少表面温度与空气温度的差值;
    5 地面面层可采用带有微孔的面层材料;
    6 面层宜采用导热系数小的材料,使地表面温度易于紧随空气温度变化;
    7 面层材料宜有较强的吸湿、解湿特性,具有对表面水分湿调节作用。

7.3.5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非透光建筑幕墙面板背后的保温材料应采取隔汽措施,隔汽层应布置在保温材料的高温侧(室内侧),隔汽密封空间的周边密封应严密。夏热冬冷地区、温和A区的建筑幕墙宜设计隔汽层。

7.3.6 在建筑围护结构的低温侧设置空气间层,保温材料层与空气层的界面宜采取防水、透气的挡风防潮措施,防止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部凝结。

7.2.1 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低于0.9℃时,应对围护结构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7.2.2 围护结构平壁部分的内表面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4.16条计算。热桥部分的内表面温度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第C.2.4条规定的软件计算,或通过其他符合本规范附录第C.2.5条规定的二维或三维稳态传热软件计算得到。

7.2.3 当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复核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7.2.4 进行民用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时,热桥处理可遵循下列原则:
    1 提高热桥部位的热阻;
    2 确保热桥和平壁的保温材料连续;
    3 切断热流通路;
    4 减少热桥中低热阻部分的面积;
    5 降低热桥部位内外表面层材料的导温系数。

7.1.1 采暖建筑中,对外侧有防水卷材或其他密闭防水层的屋面、保温层外侧有密实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蒸汽渗透系数较小的多层外墙,当内侧结构层的蒸汽渗透系数较大时,应进行屋面、外墙的内部冷凝验算。

7.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7.1.3 围护结构内任一层内界面的水蒸气分压分布曲线不应与该界面饱和水蒸气分压曲线相交。围护结构内任一层内界面饱和水蒸气分压Ps,应按本规范表B.8的规定确定。任一层内界面的水蒸气分压Pm应按下式计算:

 7.1.4 当围护结构内部可能发生冷凝时,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0,i——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H0,e——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ρ0——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3);
          δi——保温材料厚度(m);
          [△w]——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应按本规范表7.1.2的规定取值;
          Z——采暖期天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规定取值;
          PS,C——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θc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分压(Pa)。

7.1.5 围护结构冷凝计算界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θc——冷凝计算界面温度(℃);
          ti——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取值;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0.1的规定取值;
          Ri——内表面换热阻(m2·K/W),应按本规范附录第B.4节的规定取值;
          Rc·i——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热阻(m2·K/W);
          R0——围护结构传热阻(m2·K/W)。

7.1.6 围护结构冷凝计算界面的位置,应取保温层与外侧密实材料层的交界处(图7.1.6)。

图7.1.6 冷凝计算界面

7.1.7 对于不设通风口的坡屋面,其顶棚部分的蒸汽渗透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H0·c——顶棚部分的蒸汽渗透阻(m2·h·P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