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16的有关规定。

12.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