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全玻幕墙安装前,应清洁镶嵌槽;中途暂停施工时,应对槽口采取保护措施。
10.5.2 全玻幕墙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测和调整面板、玻璃肋的水平度和垂直度,使墙面安装平整。
10.5.3 每块玻璃的吊夹应位于同一平面,吊夹的受力应均匀。
10.5.4 全玻幕墙玻璃两边嵌入槽口深度及预留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左右空隙尺寸宜相同。
10.5.5 全玻幕墙的玻璃宜采用机械吸盘安装,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5.6 全玻幕墙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0.5.6的要求。

10.5.1 全玻幕墙安装前,应清洁镶嵌槽;中途暂停施工时,应对槽口采取保护措施。
10.5.2 全玻幕墙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测和调整面板、玻璃肋的水平度和垂直度,使墙面安装平整。
10.5.3 每块玻璃的吊夹应位于同一平面,吊夹的受力应均匀。
10.5.4 全玻幕墙玻璃两边嵌入槽口深度及预留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左右空隙尺寸宜相同。
10.5.5 全玻幕墙的玻璃宜采用机械吸盘安装,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5.6 全玻幕墙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0.5.6的要求。

10.4.1 单元吊装机具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单元板块选择适当的吊装机具,并与主体结构安装牢固;
2 吊装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验;
3 吊具设计应使其在吊装中与单元板块之间不产生水平方向分力;
4 吊具运行速度应可控制,并有安全保护措施;
5 吊装机具应采取防止单元板块摆动的措施。
10.4.2 单元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前单元板块应顺序编号,并做好成品保护;
2 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周转架,衬垫弹性垫,保证板块相互隔开并相对固定,不得相互挤压和串动;
3 超过运输允许尺寸的单元板块,应采取特殊措施;
4 单元板块应按顺序摆放平衡,不应造成板块或型材变形;
5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小颠簸。
10.4.3 在场内堆放单元板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2 宜存放在周转架上;
3 应依照安装顺序先出后进的原则按编号排列放置;
4 不应直接叠层堆放;
5 不宜频繁装卸。
10.4.4 起吊和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点和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吊点不应少于2个。必要时可增设吊点加固措施并试吊;
2 起吊单元板块时,应使各吊点均匀受力,起吊过程应保持单元板块平稳;
3 吊装升降和平移应使单元板块不摆动、不撞击其他物体;
4 吊装过程应采取措施保证装饰面不受磨损和挤压;
5 单元板块就位时,应先将其挂到主体结构的挂点上,板块末固定前,吊具不得拆除。
10.4.5 连接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10.4.6 校正及固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单元板块就位后,应及时校正;
2 单元板块校正后,应及时与连接部位固定,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 单元板块固定后,方可拆除吊具,并应及时清洁单元板块的型材槽口。
10.4.7 施工中如果暂停安装,应将对插槽口等部位进行保护;安装完毕的单元板块应及时进行成品保护。
10.3.1 玻璃幕墙立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柱安装轴线偏差不应大于2mm;
2 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固定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3 立柱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
10.3.2 玻璃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梁应安装牢固,设计中横梁和立柱间留有空隙时,空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根横梁两端或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不大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3 当安装完成一层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校正和固定。
10.3.3 玻璃幕墙其他主要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保温材料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拼接处不应留缝隙;
2 冷凝水排出管及其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密封;
3 其他通气槽孔及雨水排出口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遗漏;
4 封口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封闭处理;
5 玻璃幕墙安装用的临时螺栓等,应在构件紧固后及时拆除;
6 采用现场焊接或高强螺栓紧固的构件,应在紧固后及时进行防锈处理。
10.3.4 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玻璃安装前应进行表面清洁。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将单片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2 应按规定型号选用玻璃四周的橡胶条,其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橡胶条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采用粘结剂粘结牢固;镶嵌应平整。
10.3.5 铝合金装饰压板的安装,应表面平整、色彩一致,接缝应均匀严密。
10.3.6 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宜在夜晚、雨天打胶,打胶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要求,打胶前应使打胶面清洁、干燥。
10.3.7 构件式玻璃幕墙中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应大于3.5mm,施工宽度不宜小于施工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
2 硅酮建筑密封胶在接缝内应两对面粘结,不应三面粘结。
10.2.1 安装施工之前,幕墙安装厂商应会同土建承包商检查现场清洁情况、脚手架和起重运输设备,确认是否具备幕墙施工条件。
10.2.2 构件储存时应依照安装顺序排列,储存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在室外储存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0.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10.2.4 预埋件位置偏差过大或未设预埋件时,应制订补救措施或可靠连接方案,经与业主、土建设计单位洽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10.2.5 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而妨碍幕墙施工安装时,应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幕墙安装前实施。
10.2.6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的幕墙,宜在现场制作样板,经业主、监理、土建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10.2.7 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
10.1.1 安装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0.1.2 进场安装的玻璃幕墙构件及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进度计划;
2 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
3 搬运、吊装方法;
4 测量方法;
5 安装方法;
6 安装顺序;
7 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
8 检查验收;
9 安全措施。
10.1.4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吊具的类型和吊具的移动方法,单元组件起吊地点、垂直运输与楼层上水平运输方法和机具;
2 收口单元位置、收口闭合工艺及操作方法;
3 单元组件吊装顺序以及吊装、调整、定位固定等方法和措施;
4 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应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衔接,单元幕墙收口部位应与总施工平面图中施工机具的布置协调,如果采用吊车直接吊装单元组件时,应使吊车臂覆盖全部安装位置。
10.1.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承钢结构的运输、现场拼装和吊装方案;
2 拉杆、拉索体系预拉力的施加、测量、调整方案以及索杆的定位、固定方法;
3 玻璃的运输、就位、调整和固定方法;
4 胶缝的充填及质量保证措施。
10.1.6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厂商应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幕墙施工所用脚手架方案。悬挂式脚手架宜为3层层高;落地式脚手架应为双排布置。
10.1.7 玻璃幕墙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其偏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
2 应定期对玻璃幕墙的安装定位基准进行校核;
3 对高层建筑的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时进行。
10.1.8 幕墙安装过程中,构件存放、搬运、吊装时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及时保护;对型材保护膜应采取保护措施。
10.1.9 安装镀膜玻璃时,镀膜面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10 焊接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烧伤型材或玻璃镀膜。
9.8.1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抽查,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9.8.2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9.7.1 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
9.7.2 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3.7条的要求。
9.7.3 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将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牢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
9.7.4 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
9.7.5 明框单元板块在搬动、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
9.7.6 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
9.7.7 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单元组件框时,每处螺钉不应少于3个,螺钉直径不应小于4mm。螺钉孔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和拧入扭矩应符合表9.7.7的要求。

9.7.8 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8的规定。

9.7.9 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9的规定。

9.6.1 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 应在清洁后一小时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
3 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9.6.2 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2 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
3 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4 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
9.6.3 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
9.6.4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
9.6.5 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9.6.6 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6.6的规定。


9.6.7 当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150mm。
9.5.1 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1的要求;

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9.5.3)应符合表9.5.3的要求。

9.5.4 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9.5.5 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9.5.6 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取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承,垫块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3.11条的要求。
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2 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 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 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 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mm;
5 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3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 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9.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3的要求。

9.3.4 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3.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 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规定;
7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9.3.6 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 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 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 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 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9.3.7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9.3.8 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