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岩石坚硬程度根据现场观察进行定性划分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岩石坚硬程度的定性划分

A.0.2 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宜按表A.0.2的规定。

表A.0.2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名 称结构面组数控制性结构面平均间距(m)代表性结构类型
完整1~2>1.0整状结构
较完整2~30.4~1.0块状结构
较破碎>30.2~0.4镶嵌状结构
破碎>3<0.2碎裂状结构
极破碎无序散体状结构

10.3.1 大面积填方、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沉降进行长期监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3 施工过程中降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体变形、地下管线变形等进行监测。

10.3.4 预应力锚杆施工完成后应对锁定的预应力进行监测,监测锚杆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0.3.5 基坑开挖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等监测内容可按表10.3.5选择。

表10.3.5 基坑监测项目选择表

地基基础
设计等级
支护结构
水平位移
邻近建(构)筑物沉降
与地下管线变形
地下水位锚杆拉力支撑轴力
或变形
立柱变形柱墙内力地面沉降基坑地隆起土侧向变形孔隙水压力土压力
甲级
乙级
丙级

    注:1 √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为可不测项目;
        2 对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宜设坑底土回弹监测点;
        3 基坑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10.3.6 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记录气象条件、挖方、填方、堆载等情况。尚应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直到变形稳定为止,且不得少于二年。爆破施工时,应监控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3.7 对挤土桩布桩较密或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应对打桩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10.3.9 需要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基础反力监测。沉降观测宜同时设分层沉降监测点。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2 地基处理的效果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处理后载荷试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体工程载荷试验点数不宜少于3处;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试验点数。
2 处理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3 对回填风化岩、山坯土、建筑垃圾等特殊土,应采用波速、超重型动力触探、深层载荷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4 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性土等特殊土层,除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载力外,尚应评价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条件的差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6 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10.2.3 在压实填土的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m2~100m2面积内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m~20m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本规范表6.3.7的规定。

10.2.4 压实系数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10.2.5 预压处理的软弱地基,在预压前后应分别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预压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

10.2.6 强夯地基的处理效果应采用载荷试验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检验。强夯置换的地基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方法查明施工后土层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应按处理深度确定。 

10.2.7 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处理效果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大型工程及重要建筑应采用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桩间土应在处理后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方法检验。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桩体密实度可采用动力触探方法检验。

10.2.8 水泥搅拌桩成桩后可进行轻便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结合钻取芯样、分段取芯样作抗压强度试验评价桩身质量。

10.2.9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1 对打入式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10.2.12 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2.15 桩身完整性检验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验方法进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直径不大于800mm的桩以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当地经验采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或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的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10.2.16 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2.17 水平受荷桩和抗拔桩承载力的检验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S单桩水平载荷试验和附录T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10.2.18 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施工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非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10%;对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10.2.19 岩石锚杆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M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0.2.20 当检验发现地基处理的效果、桩身或地下连续墙质量、桩或岩石锚杆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10.1.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基桩抗拔试验及锚杆的抗拔试验等应加载到极限或破坏,必要时,应对基底反力、桩身内力和桩端阻力等进行测试。

10.1.2 验收检验静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3 抗拔桩的验收检验应采取工程桩裂缝宽度控制的措施。

9.9.1 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基坑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9.9.2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基坑面以下0.5m~1.5m;
    2 满足坑底突涌验算要求;
    3 满足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4 控制坑外地面沉降量及沉降差,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9.9.3 基坑降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降水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降水井的布置、井数、井深、井距、井径、单井出水量;
        2)疏干井和减压井过滤管的构造设计;
        3)人工滤层的设置要求;
        4)排水管路系统。
    2 验算坑底土层的渗流稳定性及抗承压水突涌的稳定性。
    3 计算基坑降水域内各典型部位的最终稳定水位及水位降深随时间的变化。
    4 计算降水引起的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产生的沉降。
    5 回灌井的设置及回灌系统设计。
    6 渗流作用对支护结构内力及变形的影响。
    7 降水施工、运营、基坑安全监测要求,除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外,还应包括对水位和水中微细颗粒含量的监测要求。

9.9.4 隔水帷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下连续墙或隔水帷幕隔离地下水,隔离帷幕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4m/d,竖向截水帷幕深度应插入下卧不透水层,其插入深度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2 对封闭式隔水帷幕,在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坑内抽水试验,并通过坑内外的观测井观察水位变化、抽水量变化等确认帷幕的止水效果和质量。
    3 当隔水帷幕不能有效切断基坑深部承压含水层时,可在承压含水层中设置减压井,通过设计计算,控制承压含水层的减压水头,按需减压,确保坑底土不发生突涌。对承压水进行减压控制时,因降水减压引起的坑外地面沉降不得超过环境控制要求的地面变形允许值。

9.9.5 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

9.9.6 高地下水位地区,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具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及现场抽水试验资料;
    2 基坑降水风险分析及降水设计;
    3 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计算及环境保护措施;
    4 基坑渗漏的风险预测及抢险措施;
    5 降水运营、监测与管理措施。

9.8.1 岩体基坑包括岩石基坑和土岩组合基坑。基坑工程实施前应对基坑工程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9.8.2 岩体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分析岩体结构、软弱结构面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9.8.3 在岩石边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可采用放坡开挖方案。岩石边坡的开挖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可按本地区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确定。

9.8.4 对整体稳定的软质岩边坡,开挖时应按本规范第6.8.2条的规定对边坡进行构造处理。

9.8.5 对单结构面外倾边坡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横推力,可根据楔形平衡法进行计算,并应考虑结构面填充物的性质及其浸水后的变化。具有两组或多组结构面的交线倾向于临空面的边坡,可采用棱形体分割法计算棱体的下滑力。

9.8.6 对土岩组合基坑,当采用岩石锚杆挡土结构进行支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8.2条、第6.8.3条的规定。岩石锚杆的构造要求及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8.4条、第6.8.5条的规定。

9.7.1 逆作法适用于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基坑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全逆作法、半逆作法、部分逆作法。

9.7.2 逆作法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基坑支护的地下连续墙或排桩与地下结构侧墙、内支撑、地下结构楼盖体系一体的结构分析计算;
    2 土方开挖及外运;
    3 临时立柱做法;
    4 侧墙与支护结构的连接;
    5 立柱与底板和楼盖的连接;
    6 坑底土卸载和回弹引起的相邻立柱之间,立柱与侧墙之间的差异沉降对已施工结构受力的影响分析计算;
    7 施工作业程序、混凝土浇筑及施工缝处理;
    8 结构节点构造措施。

9.7.3 基坑工程逆作法设计应保证地下结构的侧墙、楼板、底板、柱满足基坑开挖时作为基坑支护结构及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工况时的设计要求。

9.7.4 当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可采用支护结构体系与地下结构结合的设计方案:
    1 地下结构墙体作为基坑支护结构;
    2 地下结构水平构件(梁、板体系)作为基坑支护的内支撑;
    3 地下结构竖向构件作为支护结构支承柱。

9.7.5 当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使用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应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变形计算和裂缝验算。
    2 地下连续墙墙身的防水等级应满足永久结构使用防水设计要求。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接缝位置(如地下结构顶板、底板位置)根据地下结构的防水等级要求,可设置刚性止水片、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以及预埋注浆管等构造措施。
    3 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根据其受力特性和连接刚度进行设计计算。
    4 墙顶承受竖向偏心荷载时,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墙顶圈梁与墙体及上部结构的连接处应验算截面抗剪承载力。

9.7.6 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支撑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梁板结构体系进行分析计算;
    2 宜考虑由立柱桩差异变形及立柱桩与围护墙之间差异变形引起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的结构次应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裂缝的产生;
    3 对地下结构的同层楼板面存在高差的部位,应验算该部位构件的抗弯、抗剪、抗扭承载能力,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转换结构或临时支撑等措施;
    4 对结构楼板的洞口及车道开口部位,当洞口两侧的梁板不能满足支撑的水平传力要求时,应在缺少结构楼板处设置临时支撑等措施;
    5 在各层结构留设结构分缝或基坑施工期间不能封闭的后浇带位置,应通过计算设置水平传力构件。

9.7.7 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支承结构宜采用一根结构柱对应布置一根临时立柱和立柱桩的形式(一柱一桩)。
    2 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立柱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与沉降计算。
    3 在主体结构底板施工之前,相邻立柱桩间以及立柱桩与邻近基坑围护墙之间的差异沉降不宜大于1/400柱距,且不宜大于20mm。作为立柱桩的灌注桩宜采用桩端后注浆措施。

9.6.1 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及钻孔注浆引发较大土体沉降的土层。

9.6.2 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绞线、螺纹钢筋,当锚杆极限承载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HRB 335钢筋。

9.6.3 锚杆布置与锚固体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锚杆锚固体上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2 锚杆定位支架沿锚杆轴线方向宜每隔1.0m~2.0m设置一个,锚杆杆体的保护层不得少于20mm。
    3 锚固体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纯水泥浆,浆体设计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4 土层锚杆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20mm。

9.6.4 锚杆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锚杆类型、间距、排距和安设角度、断面形状及施工工艺;
    2 确定锚杆自由段、锚固段长度、锚固体直径、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3 锚杆筋体材料设计;
    4 锚具、承压板、台座及腰梁设计;
    5 预应力锚杆张拉荷载值、锁定荷载值;
    6 锚杆试验和监测要求;
    7 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需要进行的锚杆补张拉设计。

9.6.5 锚杆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Nt——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锚杆所承受的拉力值(kN);
      γP——锚杆张拉施工工艺控制系数,当预应力筋为单束时可取1.0,当预应力筋为多束时可取0.9;
      ƒPt——钢筋、钢绞线强度设计值(kPa)。

9.6.6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La)应按基本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9.6.6)
   

式中:D——锚固体直径(m);
      K——安全系数,可取1.6;
      qs——土体与锚固体间粘结强度特征值(kPa),由当地锚杆抗拔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

9.6.7 锚杆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后逐根进行张拉锁定,张拉荷载宜为锚杆所受拉力值的1.05倍~1.1倍,并在稳定5min~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锁定荷载宜取锚杆设计承载力的0.7倍~0.85倍。

9.6.8 锚杆自由段超过潜在的破裂面不应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锚固段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长度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9.6.9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Y土层锚杆试验确定。对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基坑工程可按物理参数或经验数据设计,现场试验验证。 

9.5.1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优先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9.5.2 支撑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内支撑结构应按与支护桩、墙节点处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内力与变形分析;
    2 在竖向荷载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支撑结构的承载力和位移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支撑体系可根据不同条件按平面框架、连续梁或简支梁分析;
    3 当基坑内坑底标高差异大,或因基坑周边土层分布不均匀,土性指标差异大,导致作用在内支撑周边侧向土压力值变化较大时,应按桩、墙与内支撑系统节点的位移协调原则进行计算;
    4 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方法,对支撑、围檩(压顶梁)和支护结构进行整体计算;
    5 内支撑系统的各水平及竖向受力构件,应按结构构件的受力条件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因素,设置必要的连接构件,保证结构构件在平面内及平面外的稳定性。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9.4.1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规则,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d=1.25Sk (9.4.1-1)

式中:Sd——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2 对于轴向受力为主的构件,Sd简化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Sd=1.35Sk (9.4.1-2)

9.4.2 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及变形验算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有地下水渗流作用时,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验算,并宜插入坑底下部不透水层一定深度。

9.4.3 桩、墙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墙式支护可为柱列式排桩、板桩、地下连续墙、型钢水泥土墙等独立支护或与内支撑、锚杆组合形成的支护体系,适用于施工场地狭窄、地质条件差、基坑较深或需要严格控制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地基变形时的基坑工程。
    2 桩、墙式支护结构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桩,墙的入土深度;
        2)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
        3)支护结构的构件和节点设计;
        4)基坑变形计算,必要时提出对环境保护的工程技术措施;
        5)支护桩、墙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时,尚应计算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及变形;
        6)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4.4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及环境保护要求,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变形控制设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 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基坑的各项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2 预估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附加变形值,其总变形值应小于其允许变形值;
    3 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9.4.5 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宜采用侧向弹性地基反力法计算。土的侧向地基反力系数可通过单桩水平载荷试验确定。

9.4.6 支护结构应进行稳定验算。稳定验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V的规定。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稳定安全系数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9.4.7 地下水渗流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坑内外存在水头差时,粉土和砂土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2 当基坑底上部土体为不透水层,下部具有承压水头时,坑内土体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突涌稳定性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