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3.1 传输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宜采用电气连锁,连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
    2 传输系统启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连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连锁机械立即停车。
    3 传输系统电动机启动时,启动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当多台同时启动而电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启动。

9.3. 2 传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连锁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连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连锁机械较少或连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连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宜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
        4)重要的工程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2 传输系统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其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颜色和按钮的颜色》GB/T 2682的要求。
    3 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电子显示器。
    4 传输系统应装设联系信号,并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应沿线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应设置允许启动信号、运行信号、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连锁机械旁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连锁传输线宜合用启动音响信号,且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连锁传输线启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5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信设备。

9.3.3 传输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建筑物等级确定。
    2 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系统很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连锁装置。

9.3.4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通风、采光良好;
    3 应振动小、灰尘少;
    4 应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 其上方及贴邻应无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6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9.3.5 移动式传输设备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9.3.6 传输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9.2.1 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9. 2.2 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当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2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
        1)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电动机启动时,不应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3 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降压启动。 
    4 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5 绕线转子电动机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启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的方式启动。对在低速运行和启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敏变阻器启动,宜采用电阻器启动。
    6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9.2.3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 
    2 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相间短路保护电器: 
        ——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不重要负荷时;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2)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 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3)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5倍。
    4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当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5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运行中容易过负荷的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启动或自启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对于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热继电器宜采用电子式的;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Izd=KkKjxIed/Khn (9.2.3)

式中 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变比。
    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
        6)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机械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 3的规定。

表9.2.3 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Ie;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为1.05Ie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向厂家订购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配合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款第5项的措施。
        7)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机械的运行特性相配合,轻载负荷应选用10A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6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7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启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应断开足够数量的电动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0.5~1.5s。 
        2)对于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当按工艺要求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启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当采用接触器的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且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8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9.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
    2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宜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性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的开断。
    3 隔离电器应采用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器件。
    4 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重要的电动机负荷宜采用1类配合,重要的电动机负荷应采用2类配合
        注:①1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
            ②2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
        2)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的规定;
        3)接触器或启动器的限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启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形式和规格。
    5 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第2款的规定;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6 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要求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启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启动次数较少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保护和控制要求时,3kW及以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小容量的电动机,可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7 电线或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主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的电线或电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启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电线或电缆的截面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9.2.5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当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连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对于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连锁外,还应有机械连锁。

9.2.6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宜用于频繁操作及不频繁操作的电动机回路。其他类型的组合式保护电器宜用于小容量的电动机回路; 
        2)组合式保护电器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 
    2 民用建筑中,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软启动装置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
        2)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和控制电器的电动机组;
        ——对具有“使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 
        3)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对电磁兼容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缺相保护、温度保护、三相不平衡保护等功能。

9.2.7 低压交流电动机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电动机宜采用高效能电动机,其能效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2 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笼型电动机只有2~3个工况时,宜采用变极对数调速;当工况多于3个时,宜采用变频调速;
        2)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调速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
        3)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电磁兼容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通电的控制电器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9.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9.1. 2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8.12.1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8.12.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 邻近不应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 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8.12.3 电缆在竖井内敷设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8.12.4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

8.12.5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8.12.6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 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 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8.12.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12.8 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8.12.9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12.10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8.12.11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8.12.12 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8.11.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8.11.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11.3 封闭式母线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1.4 封闭式母线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5.7的规定。

8.11.5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撑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应采用支架固定。

8.11.6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端头应封闭。

8.11.7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膨胀节。

8.11.8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11.9 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8.11.10 多根封闭式母线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封闭母线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1.11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 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11.12 封闭式母线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

8.10.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8.10.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8.10.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8.10.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3m;
    2 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宜小于0.5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减少到0.3m;
    3 控制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2m; 
    4 桥架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3m。

8.10.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7 在电缆托盘上可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8.10.8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 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 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8. 10.9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0.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5.7的规定。

8.10.11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7.1的规定。

8.10.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8.10.13 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8.10.14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9.1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宜用于民用建筑中高温或有耐火要求的场所。

8.9.2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缆沿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电缆沿支架敷设或电缆穿导管敷设等方式。

8.9.3 下列情况应采用带塑料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
    1 电缆明敷在有美观要求的场所;
    2 穿金属导管敷设的多芯电缆;
    3 对铜有强腐蚀作用的化学环境;
    4 电缆最高温度超过70℃但低于90℃,同其他塑料护套电缆敷设在同一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时,或人可能触及的场所。

8.9.4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电缆敷设环境,确定电缆最高使用温度,合理选择相应的电缆载流量,确定电缆规格。

8.9.5 应根据线路实际长度及电缆交货长度,合理确定矿物绝缘电缆规格,宜避免中间接头。

8.9.6 电缆敷设时,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9.6的规定。

表8.9.6 矿物绝缘(MI)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8.9.7 电缆在下列场所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或“Ω”形弯,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所;
    2 有振动源场所的布线;
    3 建筑物变形缝。

8.9.8 除支架敷设在支架处固定外,电缆敷设时,其固定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9.8的规定。

表8.9.8 矿物绝缘(MI)电缆固定点或支架间的最大距离

8.9.9 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柜(箱)处及支承电缆的桥架、支架及固定卡具,均应采取分隔磁路的措施。

8.9.10 多根单芯电缆敷设时,应选择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9.11 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防止电缆遭受机械损伤,单芯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应采取分隔磁路措施。

8.9.12 电缆敷设时,其终端、中间联结器(接头)、敷设配件应选用配套产品。

8.9.13 矿物绝缘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

8.8.2 预制分支电缆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选用具有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或聚烯烃护套的普通、阻燃或耐火型的单芯或多芯预制分支电缆。
    在敷设环境和安装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单芯预制分支电缆。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沿建筑物表面以支架或电缆桥架(梯架)等构件明敷设。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8.8.4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7.1~8.7.5条中相应敷设方法的相关规定。

8.8.5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在交流电路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8.8.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7.1 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2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应便于敷设、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3 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4 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6 电缆支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防腐。
    7 每根电力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余量。

8.7.2 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城镇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 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 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5 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6 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及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8.7.2的规定。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7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7.3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较低或道路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的地段,当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小于或等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当电缆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布线。
    2 电缆在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8.7.3-1和表8.7.3-2的规定。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

3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4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5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0.50m。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7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9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托盘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10 电缆沟盖板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且经久耐用的要求,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可开启的地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11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宜采取自然通风。
    12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 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于0.7m。 
    1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4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宜穿过电缆隧道。

8.7.4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 
    2 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4 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根据发展预留备用管孔。备用管孔不宜小于实际需要管孔数的10%。 
    5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0kN/m2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6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 电缆排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8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9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8.7.5 电缆在室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电缆敷设应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暗敷设。
    2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4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8.7.3-3的规定。
    5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6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固定点的间距,电力电缆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不应大于0.6m。 
    8 电缆在室内埋地穿导管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导管时,穿导管的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6.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8.6.2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及以上管材。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

8.6.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第1~3款的规定时,可除外。

8.6.6 电线、电缆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8.6.7 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6.8 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8.6.9 沿建筑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

8.6.10 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8.6.1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