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1 测量、控制、电力回路用的电缆、电线的线芯材质应为铜芯。电缆、电线的绝缘及护套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环境温度大于65℃的场所敷设的线路,应选用耐热型(氟塑料绝缘和护套200℃)控制电缆、耐热电线和耐热补偿导线;
    2 在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敷设线路,而又未采用封闭槽盒时,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或耐火型控制电缆、电线;
    3 在常温场所可选用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电线。

24.9.2 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屏蔽电缆或屏蔽电线。

24.9.3 测量及控制回路的线芯截面,不应小于1.0mm2。接至插件的线芯截面宜选用0.5mm2的多股软线。

24.9.4 热电偶补偿导线的线芯截面,应按仪表允许的线路电阻选择,宜选用1.5~2.5mm2

24.9.5 微弱信号及低电平信号,特别是要求抗干扰的信号(如计算机),不应与强电回路合用一根电缆或敷设在同一根保护导管内。
    但在同一安装单位中,对测量精度影响小的DDZ一Ⅱ型变送器、远方操作器、带位置指示的电动门等弱电信号,可与其电源合用一根电缆。

24.9.6 选用线芯截面为1.0~1.5mm2的普通控制电缆不宜超过30芯,铠装控制电缆不宜超过24芯。

24.9.7 电缆桥架与热管道平行敷设时,距热管道保温层外表面的净距,不宜少于500mm;交叉敷设时,不宜少于300mm。

24.9.8 保护导管与温度检测元件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4.9.9 锅炉房电缆、电线敷设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24.8.1 取源部件应设置在便于维护检修的地方,变送器等设备应满足其对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

24.8.2 测温元件不应装设在管道或设备的死角处。压力取源部件不应设置在有涡流的地方。当压力取源部件和测温元件在同一管段上邻近装设时,压力取源部件应在测温元件上游安装(按介质流向)。

24.8.3 在水平烟道或管道上测量含固体颗粒介质的压力时,应将其取源部件设置在管道的上部。

24.8.4 炉膛压力取源部件,宜设置在燃烧室中心的上部(具体位置由锅炉厂提供)。取源装置应有固定的经常吹尘防堵设施。

24.8.5 锅炉送风压力取源部件,应设置在直管段上。

24.8.6 锅炉总风量的取源部件,宜设置在风机进口再循环管前。当采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时,宜设置在预热器出口。

24.8.7 测量蒸汽或液体流量时,差压计或变送器宜设置在低于节流装置的地方。测量气体流量时,差压计或变送器宜设置在高于节流装置的地方,否则要采取放气或排水措施。

24.8.8 在直径小于76mm的管道上装设测温元件时,宜采用扩径管。
    公称压力等于或小于1.6MPa时,允许在弯头处沿管道中心线迎着介质流向插入测温元件。

24.8.9 节流装置上、下游最小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前10D后5D(D为管道直径)的测量要求。

24.8.10 变送器宜布置在靠近取源部件和便于维修的地方,并适当集中。

24.8.11 导压管材质和规格的选择,应符合表24.8.11的规定。

24.8.12 仪表盘内测量微压气体的配管,可采用乳胶管。

24.8.13 管路不应埋设在地坪、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内。当管路穿过混凝土或砌体的墙壁和楼板时应加保护套管。

24.8. 14 导压管的最大长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 气体分析取样管10m;
    2 压力在50Pa以内30m;
    3 其他压力导压管路50m。

24.8.15 差压导压管的最小允许长度不宜小于3m,最长不宜超过16m。

24.8.16 测量和取样管路有可能结冻时,应采用保温或伴热等防冻措施。

24.7.1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应在运转层设置仪表控制室。

24.7.2 确定控制室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宜位于被控设备的适中位置;
    2 便于现场导管、电缆进入控制室;
    3 避开大型设备的振动或电磁干扰很强的变压器室。

24.7.3 锅炉控制盘(台)正面离墙距离宜不小于2.5m。

24.7.4 大型控制室当有操作台时,进深不宜小于7m。无操作台时,不宜小于6m。中、小型控制室可减小。

24.7.5 框架式仪表盘盘后离墙的距离宜为1000mm,最小尺寸不应小于800mm,盘侧离墙宜为1200mm,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000mm。

24.7.6 当仪表盘排列超过7m时,通往盘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

24.7.7 仪表室对土建应提出下列要求:
    1 仪表室的净空高度宜为3.2~3.6m;
    2 仪表室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地面荷载可取4kN/m2,仪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外开门的出口;
    3 仪表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观察窗,开窗面积宜为盘前地面面积的1/3~1/5,盘后可开小窗或固定窗。

24.6.1 锅炉房仪表盘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控制的锅炉仪表盘应采用柜式;
    2 在控制室内安装的锅炉仪表盘宜采用框架式,也可采用柜式;
    3 各种风机、泵类的控制按钮在仪表盘面难于布置时,宜采用盘、台附接式仪表盘;
    4 控制室内仪表盘的高度与深度、控制台的外形尺寸(宽度除外)及盘、台颜色应一致;
    5 在现场安装的仪表盘,应附照明灯罩。

24.6.2 盘、台内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在盘侧壁的设备与装在盘面的设备之间,应留有安装维修距离;
    2 在同一盘壁上,伺服放大器、继电器应装在电源开关、熔断器、插座的上方;
    3 盘内电源开关、熔断器、插座的布置高度不宜超过1700mm;
    4 在同一盘内,交、直流电气设备,宜分别布置在不同侧壁上;
    5 检测、调节、保护、控制、报警、电源设备等的端子排宜分类布置;
    6 仪表盘内的端子排,最低距地面不应小于250mm,两排间距应大于250mm,端子排距盘边缘距离不小于100mm
    7 进出仪表盘的导线(除热电偶的补偿导线应直接与仪表连接外)均应通过端子排,盘内接线端子备用量宜为10%。

24.5.1 仪表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负荷的等级,电源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供电。

24.5.2 在控制室内应设置为仪表盘(台)供电的专用配电箱(柜),以放射式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V。

24.5.3 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宜分别由不同回路的电源供电,避免一个电源回路故障,影响多个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

24.5.4 变送器宜由相应的调节系统或检测仪表的电源回路供电。调节与检测合用的变送器宜由调节系统的电源回路供电。

24.5.5 每一调节系统中,在自动方式下工作的各个仪表,宜由同一电源回路供电。只在手动方式下工作的设备(如操作器)应由另外的电源回路供电。

24.5.6 各仪表盘盘内宜设置检修用交流220V电源插座。柜式仪表盘应设置盘内照明。

24.4.1 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汽包水位过低和过高;
    2 汽包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3 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4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5 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6 炉排故障停转。

24.4.2 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2 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24.4.3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气连锁装置,并能按顺序启动或停车。

24.4.4 燃煤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引风机和燃料供应。

24.4.5 连续机械化运煤、除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并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延时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达到皮带机空载停机。

24.3.1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1 汽包蒸汽压力;
    2 汽包水位;
    3 汽包进口给水压力(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检测);
    4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蒸汽锅炉,其汽包压力、水位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24.3.2 蒸汽锅炉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装设燃煤量、蒸汽流量、给水流量及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参数的指示或积算仪表。

24.3.3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检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
    4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24.3.4 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应装设检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1 锅炉进口水温和水压指示;
    2 锅炉出口水温指示、记录;
    3 锅炉循环水流量指示、记录;
    4 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
    5 风、烟系统的压力、温度指示。

24.3.5 热力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1 除氧器工作压力指示;
    2 除氧水箱水位指示;
    3 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
    4 除氧器进水温度就地指示;
    5 蒸汽压力调节阀阀前、后的蒸汽压力就地指示。

24.3.6 真空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1 除氧器进水温度指示;
    2 除氧器真空度指示;
    3 除氧水箱水位指示;
    4 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
    5 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就地指示。

24.3.7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1 蒸汽流量指示、积算;
    2 供热量指示、积算;
    3 燃煤、燃油的总耗量;
    4 原水总耗量;
    5 凝结水回收量;
    6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7 总耗电量。

24.3.8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的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或大于6t/h的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24.3.9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24.3.10 当热水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24.3.11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燃煤链条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自动调节装置。

24.3.12 热力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24.3.13真空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24.3.14 当两台及以上热力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位、压力调节宜采用PI(比例积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3.15 当两台及以上真空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温调节宜采用PID(比例、积分、微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3.16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24.2.1 温度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式温度仪表选用双金属温度计,其刻度盘直径宜大于或等于100mm。
    2 压力式温度计经常指示的工作温度,应选在仪表量程范围的1/3~3/4之间,温度计量程上限值的选择应大于被测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动态温度值。
    3 测量炉膛温度与烟气温度应选用热电偶。
    4 测量蒸汽温度与热水温度应选用热电阻。
    5 测量元件的保护管,应按被测介质的工作温度、压力与管径选择,套管插入介质的有效深度(从管道内壁算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主蒸汽介质,当管道公称通径DN≤250mm时,有效深度为100mm;
        2)对于管道外径D0≤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约为管道外径的1/2;对于管道外径D0>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为300mm;
        3)对于烟气、风介质有效深度为烟风道(管道)外径的1/3~1/2。
    6 仪表与计算机合用的测点,宜选用双支测温元件。
    7 显示仪表上规定的外接电阻的选择,应与仪表及感温元件之间的线路电阻值相匹配。
    8 采用热电阻测温时,其显示仪表与热电阻的分度号应一致,相互连接的导线应采用铜导线。
    9 采用热电偶测温时,其显示仪表、热电偶及补偿导线的分度号应一致,且补偿导线的电阻值不应超过外接电阻值。 
    10 当信号传输距离较远,补偿导线的电阻值超过外接电阻值或与调节系统配用时,应采用温度变送器。

24.2.2 压力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式压力仪表及压力变送器的量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量稳定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压力测量值的1.5倍;
        2)测量脉动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压力测量值的2倍;
        3)测量高压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应大于最大压力测量值的1.7倍;
        4)为保证压力测量精度,最小压力测量值应高于压力测量量程的1/3。
    2 就地式压力仪表的类型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小于40kPa时,宜选用膜盒压力表;
        2)压力大于40kPa时,宜选用波纹管或弹簧管压力表;
        3)压力在-100~0~2400kPa时,宜选用压力真空表;
        4)压力在-100~0kPa时,宜选用弹簧管真空表。 
    3 弹簧管压力表的表壳直径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仪表盘上安装时,采用直径150mm;
        2)就地安装时,采用直径100mm; 
        3)安装点较高,不易观察时,采用直径200~250mm。
    4 当需要远传或与调节系统配用时,应选用压力变送器。

24.2.3 流量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仪表的量程选择,当采用方根刻度显示时,正常流量宜为满量程的70%~80%,最大流量不应大于满量程的95%,最小流量不应小于满量程的30%;当采用线形刻度显示时,正常流量宜为满量程的50%~70%,最大流量不应大于满量程的90%,最小流量不应小于满量程的10%(对于方根特性经开方变成直线特性时为满量程的20%);
    2 一般流体的流量测量,应选用标准节流装置;标准节流装置的选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圆管的流体流量》GB/T-2624的规定;
    3 节流装置的取压方式,应根据介质的性质及参数选择角接取压和法兰取压;
    4 差压变送器的测量范围,必须与节流装置计算差压值配套。

24.2.4 液位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仪表的量程选择,最高液位或上限报警点应为满量程的90%,正常液位应为满量程的50%,最小液位应为满量程的10%;
    2 用差压式仪表测量锅炉汽包水位或除氧器水箱水位时,应采用带温度补偿的双室平衡容器;用于凝结水箱水位测量的液位计宜选用浮子式仪表;
    3 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水箱水位测量的差压变送器,其差压范围必须与选定的平衡容器相配套。

24.2.5 分析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仪表取样点应选择在工艺介质流动比较平稳,被测介质变化较灵敏的部位;被测介质的分析仪器的发送器,宜靠近取样点;
    2 烟气含氧量的测量,应采用磁导式或氧化锆氧量分析仪;
    3 用于水处理系统的工业电导仪,其接触介质部分的材料应耐受介质的腐蚀,电极的引出线宜采用屏蔽线;
    4 分析仪表的精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4.2.6 热工检测与自动调节系统采用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时,显示、记录、调节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装显示仪表宜采用数字式或动圈式显示仪表;显示汽包水位的仪表宜采用色带指示仪;
    2 盘装记录仪表宜采用小长图自动记录仪;当锅炉容量较大时,重要参数的测量,也可采用大、中型长图或圆图记录仪;
    3 锅炉烟气温度、压力的测量,宜采用多点切换开关进行切换显示,并留有一定的切换端点;
    4 液位调节品质要求不高的简单系统,可选用二位、三位式调节器;当液位调节允许有差时,宜采用比例式调节器;当液位调节要求无差时,宜采用比例、积分调节器;
    5 用于压力、流量参数的调节器,宜采用比例或比例、积分调节规律;用于温度参数的调节器,宜采用比例、积分、微分调节规律;
    6 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的调节器,应有手动/自动无扰切换功能和输出限幅功能;
    7 用于各自动调节系统中的操作器,宜选择有上、下限位功能的操作器。

24.2.7 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口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鼓风、引风风门调节,宜采用DKJ型角行程电动执行器,其输出力矩,必须能使风挡全开或全关。
    2 自动调节系统中的执行器与拉杆之间及调节机构与拉杆之间宜采用球形铰接。
    3 给水调节阀阀径应按计算的流量系数K,值选择,当液体介质为非阻塞流△p小于FL2(P1—FFPV)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当液体介质为阻塞流△p大于或等于FL2(P1—FFPV)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4 当液体介质的雷诺数Rev小于或等于3500时,应作雷诺数修正;
    5 蒸汽调节阀阀径应按计算的流量系数Kv值选择,当蒸汽介质为非阻塞流X小于FkXT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当蒸汽介质为阻塞流X大于或等于FkXT,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6 当工艺管道直径与选择的调节阀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2时,应作管件形状修正。 
    7 调节阀的口径也可按实践经验法确定,但必须保证在工艺管道设计合理的情况下进行:
        1)液体介质的调节阀口径比工艺管道的工程直径小一级;
        2)蒸汽介质的调节阀口径比工艺管道的工程直径小二级。
    8 调节阀的最小、最大控制流量及漏流量,必须满足运行(包括启、停和事故工况)要求。
    9 选用的调节阀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校验:
        1)阀门开度为85%~95%时,应满足运行的最大需要量;开度为10%时,应满足运行的最小需要量;
        2)阀门压差,当对泄漏量有严格要求时,宜取流量为零时的最大差压;对泄漏量无特殊要求时,宜取最小流量下的最大差压,其值应不大于该阀门的最大允许差压;
        3)调节阀的工作流量特性,应满足工艺系统的调节要求。 

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1 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
    2 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24.1.3 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24.1.4 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
    2 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
    3 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24.1. 5 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 
    2 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
    3 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24.1.6 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5级;
    2 经济考核仪表0.5级;
    3 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5级、就地指示仪表1.5~2.5级。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