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1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1 汽包蒸汽压力;
2 汽包水位;
3 汽包进口给水压力(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检测);
4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蒸汽锅炉,其汽包压力、水位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24.3.2 蒸汽锅炉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装设燃煤量、蒸汽流量、给水流量及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参数的指示或积算仪表。
24.3.3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检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
4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24.3.4 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应装设检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1 锅炉进口水温和水压指示;
2 锅炉出口水温指示、记录;
3 锅炉循环水流量指示、记录;
4 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
5 风、烟系统的压力、温度指示。
24.3.5 热力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1 除氧器工作压力指示;
2 除氧水箱水位指示;
3 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
4 除氧器进水温度就地指示;
5 蒸汽压力调节阀阀前、后的蒸汽压力就地指示。
24.3.6 真空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1 除氧器进水温度指示;
2 除氧器真空度指示;
3 除氧水箱水位指示;
4 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
5 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就地指示。
24.3.7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1 蒸汽流量指示、积算;
2 供热量指示、积算;
3 燃煤、燃油的总耗量;
4 原水总耗量;
5 凝结水回收量;
6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7 总耗电量。
24.3.8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的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或大于6t/h的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24.3.9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24.3.10 当热水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24.3.11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燃煤链条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自动调节装置。
24.3.12 热力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24.3.13真空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24.3.14 当两台及以上热力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位、压力调节宜采用PI(比例积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3.15 当两台及以上真空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温调节宜采用PID(比例、积分、微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3.16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