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1 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 2 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 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 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

16.2.5 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应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
    2 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 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16.2.7 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 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16.2.9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 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馈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声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播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声设备的工作状态。
    3 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用的应急广播扬声器。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

15.8.2 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 当干线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由供电器向光节点和宽带放大器供电。用户分配系统不应采用电缆芯线供电。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
    2 光缆或同轴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应将光缆的加强钢芯或同轴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网相连。

15. 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应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四屏蔽电缆或铝管电缆。电缆的外导体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7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电缆线必须穿金属导管敷设,其金属导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8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5.7.1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重要线路应考虑备用路由。

15.7.2 室内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导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导管并宜沿背对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15.6.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规定。

15.6.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 6. 3的规定。

15.6.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

15.6.5 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同频干扰;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3 应考虑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因素; 
    4 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6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选用C频段或Ku频段抛物面天线。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7 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m,且对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或等于1.5m时,特别是Ku频段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 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电动跟踪天线。

15.6.9 在建筑物上架设天线,应将天线基础做法、各类荷载等,提供给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确定具体的安装位置及基础形式。

15.6.10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求。沿海地区宜选用玻璃钢结构天线,风力较大地区宜选用网状天线。

15.6.11 卫星电视接收站宜与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m,信号衰减不应超过12dB。信号线保护导管截面积不应小于馈线截面积的4倍。

15.5.1 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5.5.2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

15.5.3 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 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3 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宜采用星形分配、集中分支方式。
    4 电缆分配网络的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均宜采用单位增益法,用户分配网络的拓扑结构宜简单、对称,以利于上行电平的均等、均衡。
    5 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室外设备5/8in-24连接器系列宜选用直通型,室内设备F连接器应选用冷压型。同轴电缆应采用高屏蔽系数的产品,室外敷设应采用铝管外导体电缆,室内敷设应采用四屏蔽外导体电缆。 
    6 每一台双向分配放大器,必须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双向干线放大器,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
    7 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8 一个光节点覆盖的用户数宜在500以内,以利于提高上行户均速率和减少干扰、噪声。

15.5. 4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可按同轴电缆的指标分配,并保证光链路噪声失真平衡的基本指标。

15.5.5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由下行光发射机、光分路器、光纤(距离远时增设中继站)、光节点(含下行光接收机、上行光发射机)、上行光接收机及电缆分配网络组成,其系统宜符合图15.5.5的规定。

15. 5.6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拓扑结构宜采用“环-星-星树”形,即一级光纤链路采用环形或双环形结构,二级光纤链路宜采用星形结构,电缆分配网络采用星树形结构。

15.5.7 有线电视系统一(二)级AM光纤链路,应满足下列指标要求: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50(48)dB;
    2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60(58)dB;
    3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65(63)dB。

15.5.8 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应采用G-652单模光纤;
    2 当光节点较少且传输距离不大于30km时,宜采用1310nm波长;
    3 在远距离传输系统中,宜采用1550nm波长;
    4 在满足光传输链路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选择光输出功率较小的光发射机;同一前端的光发射机输出功率宜一致,以便备机;
    5 一台下行光发射机通过光分路器可带2000户及其相应的光节点。

15.5.9 HFC网络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空分复用(SDM)方式。同轴电缆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频分复用(FDM)方式。
15.5.10 HFC网络上、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输出口电平应为60-80dBμV;
        2)载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3dB(B=5.75MHz);
        3)载波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7dB(对电视频道的单频干扰)或54dB(电视频道内单频互调干扰);
        4)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5)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6)交扰调制比应大于或等于47+10lg(N0/N)dB;
        7)载波交流声比应小于或等于3%;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7%; 
        9)系统输出口相互隔离度应大于或等于30dB(VHF)或22dB(其他)。
    2 上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频率范围应为5~65MHz(基本信道);
        2)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应为100dBμV(设计标称值);
        3)上行传输路由增益差应小于或等于10dB(任意用户端口上行);
        4)上行最大过载电平应大于或等于112dBbμV;
        5)上行通道频率响应应小于或等于2.5dB(每2MHz);
        6)载波/汇集噪声比应大于或等于22dB(Ra波段)或26dB(Rb、Rc波段);
        7)上行通道传输延时应小于或等于800μs;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10%;
        9)上行通道群延时应小于或等于30ns(任意3.2MHz范围内);
        10)信号交流声调制比应小于或等于7%。

15.5.11 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输入电平最低限值及输出电平最高限值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后确定。
    对于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a=Sia+(2~4) (15.5. 11-1)
S'oa=Soa-(2~4) (15.5.11-2)

    对于未设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a=Sia+(5~8) (15.5.11-3)
S'oa=Soa—(5~8) (15.5.11-4)

式中 Sia——干线放大器输入最低电平限值(dBμV);
     S'ia——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μV)
     Soa——干线放大器输出最高电平限值(dBμV);
     S'oa——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15. 5.12 为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性能指标,宜采用下列措施:
     1 同一传输干线的干线放大器,宜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端传输损耗的位置;
     2 宜采用低噪声、低温漂、适中增益的干线放大器; 
     3 宜采用具有良好带通特性、较高非线性指标的干线放大器;
     4 宜采用低损耗、屏蔽性和稳定性较好的电缆;
     5 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
     6 宜减少干线传输损耗,在线路中少插入或不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如插入分支器,分支损耗不宜大于12dB,以平衡上行电平;
     7 干线放大器与分配放大器宜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干线放大器应低增益、中等电平输出、只级联、不带户;
          2)分配放大器应高增益、较高电平输出、末级单台、只带户。

15.5.13 为处理光节点以下电缆分配网络的噪声和非线性失真关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干线放大器噪声失真平衡;
     2 分配放大器在非线性失真语序的前提下,宜提高输出电平。

15.5.14 当系统有分支信号放大要求时,可选用桥接放大器。当只放大和补偿线路损耗时,可选用延长放大器,延长放大器的级联不应超过两级。

15.5.15 电缆干线系统的放大器,宜采用输出交流60V的供电器通过电缆芯线供电,其间的分支分配器应采用电流通过型。

15.5.16 电缆传输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
    1 按系统规模及干线长度选择电缆; 
    2 以系统最长干线计算电长度,确定干线系统C/N、CM、C/CTB、C/CSO指标的分配系数;
    3 按干线的电长度确定干线放大器的增益及级联数;
    4 按系统规模、增益、放大器供电方式,选择放大器的型号;计算确定干线放大器实用的最低输入电平和最高输出电平;
    5 设计计算干线放大器供电线路,确定供电器的配置;
    6 验算传输系统指标。

15.5.17 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将正向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上行信号工作稳定。
    2 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一分支、分支一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3 应采用下列均等均衡的分配原则:
        1)宜采用星形分配方式,减少串接分支器;
        2)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案,使每户信号功率相似;
        3)宜选择不同规格的电缆及其长度,保证系统的均衡。
    4 不得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5 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6 系统输出口宜选用双向传输用户终端盒。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

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 3 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
    2 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
    3 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
    4 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
    5 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2.4 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 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
    2 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CM=47+10lg(N0/N) (15.2.4)

式中 N0——系统设计满频道数;
     N——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 载波互调比(1M)应大于或等于58dB;
    4 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
    5 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 2.5 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续表15.2.5

15. 2.6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 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
        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
        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 
        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 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 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2.7 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 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 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
    3 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2.9 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 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14.1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宜包括子系统集成设计和安全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宜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集成设计。

14.10.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确定。

14.10.3 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集成,发生报警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立即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10.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

14.10.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宜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的门。

14.10.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10.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子系统集成自成垂直管理体系,也可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等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14.10.9 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容错性、可维修性及维修保障性。

14.10.10 当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9.2 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 9.3 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入口控制装置。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 5 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3.3节的有关规定。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 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3 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4.9.7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中心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2 系统监控中心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规定;
    3 室外前端摄像设备宜采取防雷措施。

14.8.1 室内线路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类型及规格的线缆;
    2 线缆保护管宜采用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型塑料线槽;
    3 重要线路应选用阻燃型线缆,采用金属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采取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
    4 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宜分类加隔板敷设;
    5 重要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8.2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敷设。

14.8.3 穿导管线缆的总截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8.4 室外线路敷设宜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情况,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要求,选择导管、排管或电缆隧道等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 5007的规定。

14.8.5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4.8.6 管线敷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规定。

14.7.1 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7.2的规定。

续表14.7.2

14.7.3 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2 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7.4 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 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6节的规定。

14.7.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7.6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 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7.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