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国务院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也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原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建筑节能技术政策》规定“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民用建筑2000年起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中下游及其周围地区(其确切范围由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确定,图1是该规范的附录八‘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中的夏热冬冷地区部分)。该地区的范围大致为陇海线以南,南岭以北,四川盆地以东,包括上海、重庆二直辖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五省全部,四川、贵州二省东半部,江苏、河南二省南半部,福建省北半部,陕西、甘肃二省南端,广东、广西二省区北端,涉及16个省、市、自治区。该地区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人口5.5亿左右,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48%,是一个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
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该地区的城镇居民越来越多地采取措施,自行解决住宅冬夏季的室内热环境问题,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日益普及。由于该地区过去一般不用采暖和空调,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主要采暖设备也只是电暖器和暖风机,能效比很低,电能浪费很大。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该地区的采暖、空调能源消耗必然急剧上升,将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推进该地区建筑节能、势在必行。该地区正在大规模建设居住建筑,有必要制定更加有效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

1.0.2
本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从建筑、围护结构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控制指标。
当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建为居住建筑时,以及原有的居住建筑进行扩建时,都应该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节能措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住建筑,其中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
近年来,为了落实既定的建筑节能目标,很多地方都开始了成规模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标准并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夏热冬冷地区过去是个非采暖地区,建筑设计不考虑采暖的要求,也谈不上夏季空调降温。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差,室内热环境质量恶劣,即使采用采暖、空调,其能源利用效率也往往较低。本标准的要求,首先是要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同时要提高采暖、空调能源利用效率,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1.0.4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有关建筑、热工、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也规定了节能规定。所以,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