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