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