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前,应对屋面的结构、防水性能等情况进行勘查,并宜进行现场检测和采取加固措施。

7.1.2 既有建筑屋面勘查、鉴定、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7.1.3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工程宜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艺便捷、工期短,有利排水防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技术。

7.1.4 既有建筑屋面勘查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房屋原设计资料及相关竣工资料;
  2 房屋装修及改造资料;
  3 历年屋面修缮资料;
  4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7.1.5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1 屋面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状况;
  3 屋面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
  4 屋面保温及热工缺陷状况;
  5 屋面防水状况。

7.1.6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核验防水层的有效性和保温层的完好程度,并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7.1.7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护环境、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