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屋面在改造前,对屋面的结构、防水性能和热工性能等情况进行勘查、判定或检测,然后再进行针对性设计和施工,有利于屋面达到预期效果和避免浪费。

7.1.2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较新的屋面施工更为复杂,为确保勘察和判定结果科学、准确,设计、施工严格按照勘察、判定结果进行,要求从事既有建筑屋面改造的参与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7.1.3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工程多处于闹市区、居住区,应将噪声、空气等污染控制到最小限度,并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达到节能、节材、保护环境的目的。

7.1.5 进行屋面改造必须清楚掌握既有建筑的基本状况、结构特点、构造做法以及使用情况。

7.1.6 对既有建筑的屋面防水保温效果和完好程度,应重点勘察、检验,为完成设计方案和再利用奠定基础,没有必要对所有需改造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的结构可靠性鉴定。

7.1.7 屋面改造工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对作业人员应有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扰民,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