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 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