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 空间净高H(m) | 最大允许面积 (m2) |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
| H≤3.0 | 500 | 24 |
| 3.0<H≤6.0 | 1000 | 36 |
| H>6.0 | 2000 |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