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建筑外墙防水应具有阻止雨水、雪水侵入墙体的基本功能,并应具有抗冻融、耐高低温、承受风荷载等性能。
3.0.2
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维护的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外墙,宜进行墙面整体防水:
1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800mm地区的高层建筑外墙;
2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6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50kN/m2地区的外墙;
3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4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40kN/m2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4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5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35kN/m2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5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6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30kN/m2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3.0.3
除本规程第3.0.2条规定的建筑外,年降水量大于等于400mm地区的其他建筑外墙应采用节点构造防水措施。
3.0.4
全国主要城镇基本风压和年降水量表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
3.0.5
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规定。
3.0.6 建筑外墙防水采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除应符合外墙各构造层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安全及环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