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2 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找平层应平整、坚固,不得有空鼓、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门窗洞口、伸出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砂浆防水层应坚固、平整,不得有空鼓、开裂、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6 涂膜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纹、皱褶、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7 防水透气膜应铺设平整、固定牢固,不得有皱褶、翘边等现象;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搭接缝和节点部位应密封严密。

7.1.2 外墙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抽样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1.3 外墙防水层完工后应进行检验验收。防水层渗漏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30min后进行。

7.1.4 外墙防水应按照外墙面面积500m2~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且不得少于3处;节点构造应全部进行检查。

7.1.5 外墙防水材料现场抽样数量和复验项目应按表7.1.5的要求执行。

表7.1.5 防水材料现场抽样数量和复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