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坚固,不得有疏松、起砂、起皮现象,基层排水坡度、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墙(立)面防水设防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等现象。
    6 涂膜防水层涂层应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薄处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
    7 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平整、牢固、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防水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薄处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
    8 密封材料嵌填严密,粘结牢固,表面平整,不得有开裂、鼓泡现象。
    9 地面和水池、泳池的蓄水试验应达到24h以上,墙面间歇淋水应达到30min以上进行检验不渗漏。

6.1.2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台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