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室内防水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应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也可称作“质保书”),此条规定是确保室内防水工程中使用合格产品的前提,并与“现场抽样检验报告”一并作为防水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对于选用的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除遵守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要求;如新产品无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外产品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1.2 本条主要是控制进场的防水材料质量,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在工程中使用,现场抽样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见证随机抽样,抽样检验项目应遵守本规程附录的有关规定。产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应按产品相应标准执行。检验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1.3 室内防水工程的基本特征:一是受水的浸蚀具有长久性或干湿交替性,要求防水材料的耐水性、耐久性优良,不易水解、霉烂;二是室内防水工程较复杂,防水材料施工不易操作,选择防水材料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三是从使用功能上考虑,室内防水工程选用的防水材料直接或间接与人接触,要求防水材料无毒、难燃、环保,满足施工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4.1.4 防水材料包装标志符合本条文规定,说明本批次防水材料生产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可靠性。对于无标志或标志不全的产品,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责令供应商补全,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4.1.5 防水材料从出厂到工程施工完毕,要经过贮存和保管,是从半成品形成成品的过程。这一过程中防水材料的质量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一般防水材料受雨淋、日晒、挤压、碰撞均会影响防水材料质量。水乳型产品贮运保管环境温度不得低于0℃;溶剂型产品包装应密封,远离火源,不得暴晒;防水卷材宜垂直堆放或按产品说明堆放;水泥基类防水材料应避免受潮。所有防水材料的贮运和保管均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