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其他要求

5.2.1 门窗及所有材料进场时,均应按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数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门窗成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

5.2.2 塑料门窗部件、配件、材料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其损坏或变形的措施。

5.2.3 门窗应放置在清洁、平整的地方,且应避免日晒雨淋。门窗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下部应放置垫木,且均应立放;门窗与地面所成角度不应小于70°,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门窗放置时不得与腐蚀物质接触。

5.2.4 贮存门窗的环境温度应低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存放门窗的环境温度为5℃以下时,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室内,在不低于15℃的环境下放置24h。门窗在安装现场放置的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5.2.5 装运门窗的运输工具应设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运输门窗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防止颠震损坏。樘与樘之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五金配件也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相互磨损。

5.2.6 装卸门窗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撬、甩、摔。吊运门窗时,其表面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并在门窗外缘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不得在框扇内插入抬杠起吊。

5.2.7 安装用的主要机具和工具应完备;材料应齐全。量具应定期检验,当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2.8 门窗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外形等;门窗五金件、密封条、紧固件等应齐全,不合格者应予以更换。

5.2.9 安装前,塑料门窗扇及分格杆件宜作封闭型保护。门、窗框应采用三面保护,框与墙体连接面不应有保护层。保护膜脱落的,应补贴保护膜。

5.2.10 当洞口需要设置预埋件时,应检查预埋件的种类、数量、规格及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应和固定点的数量一致,其标高和坐标位置应准确。预埋件位置及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补装后置埋件。

5.2.11 应将不同规格的塑料门、窗搬到相应的洞口旁竖放,门、窗框的上下边框应作中线标记。

5.2.12 安装门窗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