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塑料门窗的性能指标是以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为目标的,故塑料门窗的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
3.1.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及倾斜装配窗、各类顶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等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本条参照四部委规定,提出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并将“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改为:“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这是因为可踏面比最终装修面更易理解,也更准确。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的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由此可以看出,从可踏面向上900mm的窗玻璃是非安全区域,900mm以上的窗玻璃与普通窗玻璃一样,可按其他3款的规定执行。
3.1.3 由于大部分玻璃是无色透明的,人们有时会忽略它的存在,特别是对于面积较大的门玻璃。这时极易发生人体对玻璃的冲击,对人体造成伤害。为了防止这种惨剧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玻璃上设置明显的标志,在人靠近它时起到警示作用。
3.1.5 为了保证增强型钢插入型材能够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压力,当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结合不紧密时,宜对增强型钢进行预弯处理,这种预弯曲的增强型钢插入聚氯乙稀型材中,可保证增强型钢有效承受荷载。
3.1.6 当组合窗总体尺寸较大时,不能忽略塑料型材因为温度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伸缩和变位,因此,在单樘窗之间拼接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由于型材胀缩导致的变形。
3.1.7 轻质砌块或加气混凝土的强度不够,无法直接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连接固定,故应在门窗框与墙体的连接部位设置预埋件。空心砖根据其边缘厚度不同可选用不同的连接方法,如果其边缘厚度较大,可以直接用膨胀螺钉固定;若边缘厚度不够,则需设置预埋件。
3.1.8 为了避免塑料窗底边因承受玻璃重量而变形,并使玻璃不在框扇中发生位移且具有防震功能,应在玻璃四周塞入硬度适中的垫块加以支撑,若垫块过硬无法吸收玻璃因温度变化产生的变形,也起不到防震作用;过软或过窄则达不到支撑的目的。多片玻璃要保证其底边与垫块充分接触。但垫块不应阻滞排水槽中水的流出,必要时可在垫块下放置垫桥。垫块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因为硫化再生橡胶会与PVC型材发生有害化学反应,使型材变色、降解。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会因受潮、吸水产生体积膨胀。使玻璃受到挤压而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