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3.7.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

3.7.2  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水平位移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5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

3.7.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u/h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7.4  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4)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3.5.2-3.5.6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3.7.5  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3.7.6  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宜取0.01~0.02。

3.7.7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超过表3.7.7的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