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建筑结构的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  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计算分析,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和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1.3  高层建筑结构的变形和内力可按弹性方法计算。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考虑塑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5.1.4  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高层建筑结构分析,可选择平面结构空间协同、空间杆系、空间杆-薄壁杆系、空间杆-墙板元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

5.1.5  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
        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影响或对采用楼板面内无限刚性假定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5.1.6  高层建筑结构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下列变形:
        1  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
        2  柱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
        3  墙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

5.1.7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力荷载、风荷载和(或)地震作用效应分析,并应按本规程第5.6节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和作用效应计算。

5.1.8  高层建筑结构内力计算中,当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时,应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引起的结构内力的增大;当整体计算中未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时,应适当增大楼面梁的计算弯矩。

5.1.9  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柱、墙、斜撑等构件的轴向变形宜采用适当的计算模型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复杂高层建筑及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

5.1.10  高层建筑结构进行风作用效应计算时,正反两个方向的风作用效应宜按两个方向计算的较大值采用;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向角的不利影响。

5.1.11  结构整体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按实际情况直接参与计算,并应按本规程第11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截面设计。

5.1.12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5.1.1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平扭耦联计算结构的扭转效应,振型数不应小于15,对多塔楼结构的振型数不应小于塔楼数的9倍,且计算振型数应使各振型参与质量之和不小于总质量的90%;
        2  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3  宜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弹塑性动力分析方法补充计算。

5.1.14  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5.1.15  对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宜按应力分析的结果校核配筋设计。

5.1.16  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