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尤其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因此,在考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本规范热水定额编制中体现了“节水”这个重大原则。由于热水定额的幅度较大,可以根据地区水资源情况,酌情选值,一般缺水地区应选定额的低值。本次局部修订与给水章表3.1.10相对应,将宿舍单列,补充了酒店式公寓的热水用水定额。
5.1.3 将原条文中的“水质稳定处理”改为“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国内目前用于生活热水系统水质处理的物理处理设备、设施或化学稳定剂,能达到稳定水质的效果者很少,同时为避免与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中术语“水质稳定处理”的概念混淆。因此将原“水质稳定处理”改为“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5.1.4 本条系将原表5.1.4重新修正编排整理,并补充了港澳、新疆和西藏等地区的冷水计算温度。
5.1.5 热水供水温度以控制在55℃~60℃之间为好,因温度大于60℃时,一是将加速设备与管道的结垢和腐蚀,二是系统热损失增大耗能,三是供水的安全性降低,而温度小于55℃时,则不易杀死滋生在温水中的各种细菌,尤其是军团菌之类致病菌。表5.1.5中最高温度75℃,是考虑一些个别情况下,如专供洗涤用(一般洗涤盆、洗涤池用水温度为50℃~60℃)的水加热设备的出口温度,在原水水质许可或有可靠水质处理措施的条件下,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可适当提高。
5.1.5A 本条摘自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