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 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