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一般规定

16.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 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 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6.1. 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 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 4 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2 会议厅除设置音频扩声系统外,尚宜设置多媒体演示系统;
    3 需要召开视讯会议的会议厅应设置视频会议系统;
    4 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置同声传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