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 1 虽然上海、天津等城市的少数大型民用建筑的供电电源已采用35kV电压等级,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仍为10kV及以下电压。故本次规范修订,配变电所设计仍规定为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当工程需要采用35kV电压等级时,可按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执行。

4.1.3 我国是个多地震国家,20世纪我国发生7级以上强震占全球的1/10,再加上地震区面积大以及地震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城市多,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一半的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如地震时电源受到损坏,不能正常供电,对于抗震救灾都是不利的,因此参考相关专业的规定而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