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照明供电

10.7.1 只有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才能使照明用电保持在适当水平,照明负荷等级的确定详见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

10.7.3 在工作中需要给定一个分配电盘的最大与最小相负荷电流差值以方便设计。不超过30%指标系原规范的规定。

10.7.4 重要的照明负荷采用两个专用回路(两个电源)各带一半照明负荷的办法,有利于简化系统,减少自动投切层次。当然对应急照明负荷首先还是要考虑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

10.7.5 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备用照明的可靠性而提出的方法,并且根据供电条件提出了相应的供电保证措施。

10.7.6 备用照明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分开装设有利于供电安全和方便维修。正常照明断电采用备用照明自动投入工作,是照明系统用电可靠性的需要。

10.7.7 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因此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10.7.8 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6A、25个灯具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沿用多年不拟改动。但注意到大型组合灯具和轮廓灯的特点,在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后作此规定。

10.7.9 限制插座数量主要是从使用和维护的灵活性、方便性上考虑。计算机电源的插座回路选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引自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中的规定。

10.7. 10 主要是从控制的灵活性方便性上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安全需要)仍可就地控制。

10.7.12 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的非线性所产生的高次谐波,使三相平衡中性导体中也会流过三的奇次倍谐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故而作此规定。

10. 7.13 作为改善频闪效应的一项措施而提出的,在实际安装中应注意同一盏灯具内接线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当然改善措施还有其他方法,如采用超前滞后电路或采用提高电源频率——如电子镇流器件等。

10. 7.15 是为保证维护人员能及时地安全地到达维修地点,同时由于检修相对不便以及光源功率较大,如采取每盏灯具加装保护可避免一个光源出现故障不致影响一片。顶棚内检修通道要考虑到能承受住两名维修人员连同工具在内的重量(总重量约30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