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 将原规范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改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3 表13.2.3为根据民用建筑特点,对国家标准GB 50116表3.1.1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