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2 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1.1 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玻璃幕墙立面的分格宜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在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同时应适应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

4.1.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4.1.6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3.7.1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3.7.2 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3.7.3 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

3.6.1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3.5.1 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3.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的规定。

3.5.3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的规定。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3.5.4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G/T 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4.1 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T 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 17841
    《夹层玻璃》GB 9962
    《中空玻璃》GB/T 11944
    《浮法玻璃》GB 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GB 15763.1
    《着色玻璃》GB/T 18701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3.4.2 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4.3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3.4.4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3.4.5 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3.4.6 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

3.4.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3.4.8 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3.4.9 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3.3.1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合金结构钢》GB/T 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 3274
    《结构用无缝钢管》JBJ 102

3.3.2 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GB/T 1220
    《不锈钢冷加工棒》GB/T 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280
    《不锈钢热轧钢带》YB/T 5090
    《不锈钢热轧钢板》GB/T 4237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GB/T 4239

3.3.3 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的规定。

3.3.4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 13912的规定。

3.3.5 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3.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 4232、《不锈钢丝》GB/T 4240、《不锈钢丝绳》GB/T 9944的规定。

3.3.7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执行。

3.3.8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规定。

3.3.9 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T 8162、《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3.2.1 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的要求。

3.2.3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2.4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 8478和《铝合金窗)》GB/T 8479的规定。

3.2.5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GB/T 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T 9298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T 9300
    《铝合金门插销》GB/T 9297
    《铝合金窗撑挡》GB/T 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GB/T 9301
    《铝合金窗锁》GB/T 9302
    《铝合金门锁》GB/T 9303
    《闭门器》GB/T 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T 9304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GB/T 5277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自攻螺钉》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

3.1.1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1.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2.1 材料力学性能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2.2.3 几何参数

2.2.4 系数

2.2.5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