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2.2 横梁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焊缝应涂防锈涂料;处于严重腐蚀条件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2.3 应根据板材在横梁上的支承状况决定横梁的荷载,并计算横梁承受的弯矩和剪力。当采用大跨度开口截面横梁时,宜考虑约束扭转产生的双力矩。单元式幕墙采用组合横梁时,横梁上、下两部分应按各自承担的荷载和作用分别进行计算。

6.2.4 横梁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6.2.5 横梁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6.2.6 玻璃在横梁上偏置使横梁产生较大的扭矩时,应进行横梁抗扭承载力计算。

6.2.7 在风荷载或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横梁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6.1.1 框支承玻璃幕墙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6.1.2 单片玻璃在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风荷载和地震力作用下,玻璃截面最大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应力标准值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3 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玻璃大面强度设计值fg

6.1.3 单片玻璃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跨中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片玻璃的刚度D可按下式计算:

    2 玻璃跨中挠度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式计算:

    3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四边支承玻璃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其短边边长的1/60采用。

6.1.4 夹层玻璃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作用于夹层玻璃上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可按下列公式分配到两片玻璃上:

    2 两片玻璃可分别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进行应力计算;
    3 夹层玻璃的挠度可按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在计算玻璃刚度D时,应采用等效厚度te,te可按下式计算:

6.1.5 中空玻璃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作用于中空玻璃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分配到两片玻璃上: 
        1)直接承受风荷载作用的单片玻璃:

    2 作用于中空玻璃上的地震作用标准值qEK1、qEK2,可根据各单片玻璃的自重,按照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计算; 
    3 两片玻璃可分别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进行应力计算; 
    4 中空玻璃的挠度可按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计算玻璃刚度D时,应采用等效厚度te,te可按下式计算:

6.1.6 斜玻璃幕墙计算承载力时,应计入永久荷载、雪荷载、雨水荷载等重力荷载及施工荷载在垂直于玻璃平面方向作用所产生的弯曲应力。
    施工荷载应根据施工情况决定,但不应小于2.0KN的集中荷载作用,施工荷载作用点应按最不利位置考虑。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3或5.6.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7mm;其粘接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12mm。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

5.6.3 竖向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中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Cs,应按根据受力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非抗震设计时,可取第1、3款计算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可取第2、3款计算的较大值。
    1 在风荷载作用下,粘接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4 水平倒挂的隐框、半隐框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5.6.5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ts(图5.6.5)应符合公式(5.6.5-1)的要求。

5.6.6 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宜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2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2个。

5.5.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立柱宜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5.5.6 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他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认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5.5.8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4.1 幕墙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其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按下式进行:

5.4.2 进行幕墙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一般情况下,永久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γE应分别取1.2、1.4和1.3;
    2 当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此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效应仅限于竖向荷载效应;
    3 当永久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的取值不应大于1.0。

5.4.3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φw应取1.0,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φE应取0.5;
    2 对水平倒挂玻璃及其框架,可不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φw应取1.0(永久荷载的效应不起控制作用时)或0.6(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5.4.4 幕墙构件的挠度验算时,风荷载分项系数γw和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G均应取1.0,且可不考虑作用效应的组合。

5.3.1 玻璃幕墙材料的重力密度标准值可按表5.3.1的规定采用。

5.3.2 玻璃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并且不应小于1.0kN/m

5.3.3 玻璃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可按风洞试验结果确定;玻璃幕墙高度大于200m或体型、风荷载环境复杂时,宜进行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

5.3.4 垂直于玻璃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3.5 平行于玻璃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3.6 幕墙的支承结构以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包括玻璃幕墙构件传来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其自身重力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5.2.2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2的规定采用。

5.2.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也可按表5.2.3采用。

5.2.4 不锈钢材料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fs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15采用,其抗剪强度设计值可按其抗拉强度设计值的0.58倍采用。

5.2.5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张拉杆、索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不锈钢拉杆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屈服强度标准值σ0.2除以系数1.4采用;
    2 高强钢绞线或不锈钢绞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其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除以系数1.8,并按其等效截面面积换算后采用。当已知钢绞线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时,其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取该值除以系数1.8采用;
    3 拉杆和拉索的不锈钢锚固件、连接件的抗拉和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采用。

5.2.6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5.2.7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5.2.8 玻璃幕墙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2.8的规定采用。

5.2.9 玻璃幕墙材料的泊松比可按表5.2.9的规定采用。

5.2.10 玻璃幕墙材料的线膨胀系数可按表5.2.10的规定采用。

5.1.1 玻璃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5.1.2 玻璃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5.1.3 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5.1.4 玻璃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分别计算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效应,并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的组合。

5.1.5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1.7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当面板相对于横梁有偏心时,框架设计时应考虑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4.4.1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4.5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4.6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9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0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4.4.11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4.13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有关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