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9.2.1-1、9.2.1-2);

    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累计偏差为±1.0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9.2.2-1)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1的要求;

3 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9.2.2-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3的要求。

9.2.3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9.1.1 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控。

9.1.2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9.1.3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9.1.5 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9.1.6 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9.1.7 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8.3.1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宜单独进行计算,玻璃面板不宜兼做支承结构的一部分。
    复杂的支承结构宜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8.3.2 玻璃肋可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8.3.3 支承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单根型钢或钢管作为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
    2 竖向构件宜按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设计;水平构件宜按双向受弯构件设计,有扭矩作用时,应考虑扭矩的不利影响;
    3 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计算时,悬臂结构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5 桁架或空腹桁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型钢或钢管作为杆件。采用钢管时宜在节点处直接焊接,主管不宜开孔,支管不应穿入主管内;
    2 钢管外直径不宜大于壁厚的50倍,支管外直径不宜小于主管外直径的0.3倍。钢管壁厚不宜小于4mm,主管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
    3 桁架杆件不宜偏心连接。弦杆与腹件、腹杆与腹杆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30°;
    4 焊接钢管桁架宜按刚接体系计算,焊接钢管空腹桁架应按刚接体系计算;
    5 轴心受压或偏心受压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轴心受拉或偏心受拉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350;
    6 当桁架或空腹桁架平面外的不动支承点相距较远时,应设置正交方向上的稳定支撑结构;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计算时,悬臂桁架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6 张拉杆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形成承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稳定结构体系。在主要受力方向的正交方向,必要时应设置稳定性拉杆、拉索或桁架;
    2 连接件、受压杆和拉杆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拉杆直径不宜小于10mm;自平衡体系的受压杆件可采用碳素结构钢。拉索宜采用不锈钢绞线、高强钢绞线,可采用铝包钢绞线。钢绞线的钢丝直径不宜小于1. 2mm,钢绞线直径不宜小于8mm。采用高强钢绞线时,其表面应作防腐涂层;
    3 结构力学分析时宜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4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拉杆体系或拉索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
    5 自平衡体系、杆索体系的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6 拉杆不宜采用焊接;拉索可采用冷挤压锚具连接,拉索不应采用焊接;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支承点距离的1/200。

8.3.7 张拉杆索体系的预拉力最小值,应使拉杆或拉索在荷载设计值作用下保持一定的预拉力储备。

8.2.1 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的规定。

8.2.2 支承头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

8.2.3 支承头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宜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或衬套,衬垫和衬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mm。

8.2.4 除承受玻璃面板所传递的荷载或作用外,支承装置不应兼做其他用途。

8.1.1 四边形玻璃面板可采用四点支承,有依据时也可采用六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可采用三点支承。玻璃面板支承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8.1.4 点支承玻璃支承孔周边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当点支承玻璃为中空玻璃时,其支承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8.1.5 在垂直于幕墙平面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四点支承玻璃面板的应力和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应力标准值和最大挠度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玻璃面板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计算,并不应超过玻璃大面强度设计值fg
    3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点支承玻璃面板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其支承点间长边边长的1/60采用。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7.4.2 全玻幕墙胶缝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玻璃面板平齐或突出的玻璃肋:

    3 胶缝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要求,并不应小于6mm。

7.4.3 当胶缝宽度不满足本规范第7.4.2条第1、2款的要求时,可采取附加玻璃板条或不锈钢条等措施,加大胶缝宽度。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3.2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高度hr(图7.3.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3.3 全玻幕墙玻璃肋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df可按下式计算:

7.3.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玻璃肋的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计算跨度的1/200。

7.3.5 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6mm。连接螺栓宜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8mm。
    连接接头应能承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接头应进行螺栓受剪和玻璃孔壁承压计算,玻璃验算应取侧面强度设计值。

7.3.6 夹层玻璃肋的等效截面厚度可取两片玻璃厚度之和。

7.3.7 高度大于8m的玻璃肋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12m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侧向失稳的构造措施。

7.2.1 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

7.2.2 面板玻璃通过胶缝与玻璃肋相连结时,面板可作为支承于玻璃肋的单向简支板设计。其应力与挠度可分别按本规范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计算,公式中的α值应取为玻璃面板的跨度,系数m和μ可分别取为0.125和0.013;面板为夹层玻璃或中空玻璃时,可按本规范第6.1.4条或6.1.5条的规定计算;面板为点支承玻璃时,可按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计算,必要时可进行试验验证。

7.2.3 通过胶缝与玻璃肋连接的面板,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60;点支承面板的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支承点间较大边长的1/60。

7.1.1 玻璃高度大于表7.1.1限值的全玻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7.1.2 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7.1.3 吊挂全玻幕墙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钢桁架或钢梁作为受力构件时,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

7.1.4 吊挂式全玻幕墙的吊夹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刚性水平传力结构。

7.1.5 玻璃自重不宜由结构胶缝单独承受。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1.7 吊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有关规定。

7.1.8 点支承全玻幕墙的玻璃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和4.4.3条的要求。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6.3.2 立柱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采用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处于腐蚀严重环境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3.3 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紧密配合。芯柱与上柱或下柱之间应采用机械连接方法加以固定。开口型材上柱与下柱之间可采用等强型材机械连接。

6.3.4 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跨层通长布置立柱时,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支承点每层不宜少于一个;在混凝土实体墙面上,连接支承点宜加密。
    每层设两个支承点时,上支承点宜采用圆孔,下支承点宜采用长圆孔。

6.3.5 在楼层内单独布置立柱时,其上、下端均宜与主体结构铰接,宜采用上端悬挂方式;当柱支承点可能产生较大位移时,应采用与位移相适应的支承装置。

6.3.6 应根据立柱的实际支承条件,分别按单跨梁、双跨梁或多跨铰接梁计算由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并按其支承条件计算轴向力。

6.3.7 承受轴压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6.3.8 承受轴压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在弯矩作用方向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6.3.9 承受轴压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长细比λ不宜大于150。

6.3.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立柱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6.3.11 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其厚度不应小于3mm;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应满足抗剪和抗扭承载力要求。

6.3.12 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2个,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

6.3.13 角码和立柱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