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玻璃高度大于表7.1.1限值的全玻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7.1.2 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7.1.3 吊挂全玻幕墙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钢桁架或钢梁作为受力构件时,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
7.1.4 吊挂式全玻幕墙的吊夹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刚性水平传力结构。
7.1.5 玻璃自重不宜由结构胶缝单独承受。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1.7 吊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有关规定。
7.1.8 点支承全玻幕墙的玻璃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和4.4.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