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面 板

7.2.1 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

7.2.2 面板玻璃通过胶缝与玻璃肋相连结时,面板可作为支承于玻璃肋的单向简支板设计。其应力与挠度可分别按本规范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计算,公式中的α值应取为玻璃面板的跨度,系数m和μ可分别取为0.125和0.013;面板为夹层玻璃或中空玻璃时,可按本规范第6.1.4条或6.1.5条的规定计算;面板为点支承玻璃时,可按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计算,必要时可进行试验验证。

7.2.3 通过胶缝与玻璃肋连接的面板,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60;点支承面板的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支承点间较大边长的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