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1 新风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机与新风阀应设连锁控制;
    2 新风机启停控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3 当发生火灾时,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连锁停机;
    4 在寒冷地区,新风机组应设置防冻开关报警和连锁控制;
    5 新风机组应设置送风温度自动调节系统;
    6 新风机组宜设置送风湿度自动调节系统;
    7 新风机组可设置由室内CO2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18.10.2 新风机组的参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机组应设置送风温度、湿度显示;
    2 应设置新风过滤器两侧压差监测、压差超限报警;
    3 应设置机组启停状态及阀门状态显示;
    4 宜设置室外温、湿度监测。

18.10.3 空调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机组应设置风机、新风阀、回风阀连锁控制;
    2 空调机组启停,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3 当发生火灾时,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连锁停机;
    4 在寒冷地区,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开关报警和连锁控制;
    5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温度设定值,比例、积分连续调节冷水阀或热水阀开度,保持回风或室内温度不变;
    6 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不变;
    7 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2浓度控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8 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级调节系统;
    9 在变风量空调机组中,送风量的控制宜采用定静压法、变静压法或总风量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定静压法时,应根据送风静压设定值控制变速风机转速;
        2)当采用变静压法时,为使送风管道静压值处于最小状态,宜使变风量箱风阀均处于85%~99%的开度;
        3)当采用总风量法时,应以所有变风量末端装置实时风量之和,控制风机转速以改变送风量。

18.10.4 空调机组的参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机组应设置送、回风温度显示和趋势图;当有湿度控制要求时,应设置送、回风湿度显示;
    2 空气过滤器应设置两侧压差的监测、超限报警;
    3 当有二氧化碳浓度控制要求时,应设置CO2浓度监测,并显示其瞬时值。

18.10.5 风机盘管是与新风机组配套使用的空调末端设备,其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盘管宜由开关式温度控制器自动控制电动水阀通断,手动三速开关控制风机高、中、低三种风速转换;
    2 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连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3 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4 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式现场网络层。

18.10. 6 变风量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用压力有关型变风量箱时,采用室内温度传感器、微控制器及电动风阀构成单回路闭环调节系统,其控制器宜选择一体化微控制器,温度控制器与风阀电动执行器制成一体,可直接安装在变风量箱上;
    2 当选用压力无关型变风量箱时,采用室内温度作为主调节参数,变风量箱风阀入口风量或风阀开度作为副调节参数,构成串级调节系统,其控制器宜选择一体化微控制器,串级控制器与风阀电动执行器制成一体,可直接安装在变风量箱上。

18.4.1 控制网络层应完成对主控项目的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监控点逻辑开关表控制和监控点时间表控制。

18.4.2 控制网络层应由通信总线和控制器组成。通信总线的通信协议宜采用TCP/IP、BACnet、LonTalk、Meter Bus和ModBus等国际标准。

18.4.3 控制网络层的控制器(分站)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兼有DDC、PLC特性的混合型控制器HC(Hybrid Controller)。

18.4.4 在民用建筑中,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DDC控制器。

18.4.5 控制器(分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PU不宜低于16位;
    2 RAM不宜低于128kB;
    3 EPROM和(或)Flash-EPROM不宜低于512kB;
    4 RAM数据应有72h断电保护;
    5 操作系统软件、应用程序软件应存储在EPROM或Flash-EPROM中;
    6 硬件和软件宜采用模块化结构;
    7 可提供使用现场总线技术的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构成开放式系统;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应安装在现场网络层上;
    8 应提供至少一个RS232通信接口与计算机在现场连接;
    9 应提供与控制网络层通信总线的通信接口,便于控制器与通信总线连接和与其他控制器通信;
    10 宜提供与现场网络层通信总线的通信接口,便于控制器与现场网络通信总线连接并与现场设备通信;
    11 控制器(分站)宜提供数字量和模拟量输入输出以及高速计数脉冲输入,并应满足控制任务优先级别管理和实时性要求; 
    12 控制器(分站)规模以监控点(硬件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256点;
    13 控制器(分站)宜通过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配置和选择控制应用;
    14 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构;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的控制柜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15 应提供控制器典型配置时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
    16 每个控制器(分站)在管理网络层故障时应能继续独立工作。

18. 4.6 每台控制器(分站)的监控点数(硬件点),应留有余量,不宜小于10%。

18.4.7 控制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总线拓扑结构,也可采用环形、星形拓扑结构;用双绞线作为传输介质;
    2 控制网络层可包括并行工作的多条通信总线,每条通信总线可通过网络通信接口与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连接,也可通过管理网络层服务器的RS232通信接口或内置通信网卡直接与服务器连接;
    3 当控制器(分站)采用以太网通信接口而与管理网络层处于同一通信级别时,可采用交换式集线器连接,与中央管理工作站进行通信;
    4 控制器(分站)之间通信,应为对等式(peer to peer)直接数据通信;
    5 控制器(分站)可与现场网络层的智能现场仪表和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进行通信;
    6 当控制器(分站)采用分布式智能输入、输出模块时,可以用软件配置的方法,把各个输入、输出点分配到不同的控制器(分站)中进行监控。

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
    1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2 热交换系统;
    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给水与排水系统;
    5 供配电系统;
    6 公共照明系统;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符合技术发展的方向,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3 选择的第三方子系统或产品应具备开放性和互操作性;
    4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
    5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6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 3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应与管理模式相适应。

18.1.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和软件点点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18.1. 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门允许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17.7.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供电、防雷的接地应满足所选用设备的要求。

17.7.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17.7.3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UPS)。UPS后备时间不应于30min。

17.7.4 母钟站需设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不宜单设,宜与其他电信机房统一设置。

17.7.5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6 母钟站直流24V供电回路中,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7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宜采用TN-S或TN-C-S接地形式。

17.7.8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网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

17.7.9 体育馆内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网,不得分设。

17.7.10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7.6.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

17.6.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17.6.3 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显示装置应选择低能耗显不装置。

17.6.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则认可的设备。

17. 6.5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 17.6.6 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他设备,应贴近屏体安装,缩短线路敷设长度。

17.6.7 呼应信号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槽)保护,不宜明敷设。

17.6.8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穿金属导管(槽)保护,金属导管(槽)应可靠接地。

17.6.9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场馆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宜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应在0~59min内任意预置。

17.4.7 大型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

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

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画面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间距;
    2 应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最远视距确定;
    3 宜满足图像级别对像素数的规定;
    4 应兼顾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面尺寸;
    当文字显示和画面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或4:3。

17.3.4 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17.3.5 设计宜对已确定的显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术要求:
    1 光学性能宜提出分辨率、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要求;
    2 电性能宜提出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等要求;
    3 环境条件宜提出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要求;
    4 机械结构应提出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要求;
    5 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场馆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场馆,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或全彩屏;
    3 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在两侧设置同步显示屏;
    4 一般比赛的体育场馆,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比赛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宜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内容。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宜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场馆,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下列四种: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显示;
    3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4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 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 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宜设在屏面左侧。

17. 3.11 体育场馆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 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按使用要求确定。

17. 3.13 大型体育场馆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其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2.1 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厕位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宜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 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 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 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 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 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有关规定设计。

17.2.8 营业量较大的电信、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有关规定设计。

16.8.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性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1节的有关规定;
    2 服务性广播宜与有线电视系统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库房等附属用房。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观察窗和联络信号。房间面积、噪声限制及观察窗的隔声量等要求,应符合《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和大部分观众席,宜设在下列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当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可不受上述限制。

16.8.6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 当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

16.8.7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声窗。
    2 译员室的室内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3 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络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 译员室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之间宜设置隔声间。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8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16.4.1 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

16.4.2 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

16.4.3 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键。

16.4.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语种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应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 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 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 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其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以上。

16.4.6 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4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