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原规范为“接地及安全”章,现改为“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并取消了“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的有关内容。

12.1.4 共用接地网,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共用,但接地网必须是共用的。如果接地系统不是共用一个接地网时,会产生高低电位接地网间的反击现象,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有人担心在电气系统中的设备发生故障,通过接地导体将高电位引到PE线上会造成意外事故。对这个问题可以分几方面来考虑:
    1 首先是PE导体应有良好接地条件,其所在环境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PE导体间产生危险电位(即大于50V)的可能;
    2 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系统,即有过电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防直接触及间接接触保护措施,使PE导体上的电压小于50V,电流、时间小于30mA、0.1s等有效措施加以限制;
    3 有对过电压要求严格的用电设备时,应用单独的接地导体接到接地网上,接地导体可采用单芯绝缘线,但一定要接到本建筑的公用接地网上。公用接地网避免了各种原因造成的系统反击电压。条文规定“其他非电力设备”除必须分设接地网外,尽可能合用接地网。

12.1.5 本条是强调“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